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市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3月31日。
三、申报标准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下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详见《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
(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详见《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
(三)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自聘人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详见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社险稽字〔2007〕1号))
四、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务必于2021年3月31日前登录网上经办平台,如实上传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二)缴费基数每年申报一次,且年内不作变动,各险种按照统一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3443元/人-17214元/人)的范围内核定职工缴费基数。2020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2019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并补缴差额。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再按申报数据予以结算。未按规定申报期间,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六、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实行先申报、后稽核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
库尔勒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1年1月6日
来源:库尔勒市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