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以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为例,我把这里面的不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向大家做一个分析,抛砖引玉。
首先,说法律关系主体:
1、生产工程机械的厂家和经销商是利益共同体,是设备的出卖方,以下称为甲方;
2、购买并租用(融资租赁)设备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称为乙方;
3、为甲方和乙方达成交易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这里面有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不过目前统一受银保监会监管了),以下称为丙方。
其次,说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1、咱们以市场上常采用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返租)为例,甲方和乙方先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乙方要先支付一个设备的首付款(10%-20%);
2、然后乙方在甲方的推荐下与丙方达成融资意向,甲方为销售设备要替丙方搜集乙方的各种信用审核资料,还要为乙方的融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这里面有一个三方关系,乙方和丙方是设备售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甲方和乙方有一个担保和被担保的法律关系,丙方提供资金,所以它的地位最高,是债权人,有权利收租金,有权利在乙方不付款的时候收回设备,有权利要求甲方垫付或赎回设备);
3、为了防范以后乙方信用不佳无法按时还款,甲方会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人并签署一个担保服务合同,两者之间是担保和反担保的的法律关系。
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也和以上的模式差不多,感兴趣的话可以点赞转发和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