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6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是怎样规定的?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应缴而未缴”的情况下方可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未缴的部分不能算为“应缴未缴”,所以不可以补缴。
补缴有严格的手续规定,而且要求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和工资发放的材料都要齐备。在特殊时期的缓缴社保费期间可以在缓缴期内的补缴,仍视为政策范围内正常缴费,不当作补缴处理。
具体补缴的要求,在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前后是不一样的。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正常补缴,如果滞纳金金额超过本金,滞纳金按本金的金额收取。
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怎么确定?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申报工资基数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缴费基数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因此,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的(基数上下限一般情况下分别为平均工资的300%和60%)。统计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进行统计更新,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每年相应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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