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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001203股票(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04-24 09:48:04 理财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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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中矿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1,061,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536%。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1,894万股并于2021年5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28,906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50,8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28,9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481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8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18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1,061,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536%,本次解除限售后,尚未解除的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57,998,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27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后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梁宝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梁欣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 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创永沂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溢”)、上海同创永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源”)、吴向东、王东、何维凌、张静、张洁、梁保国、高文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梁宝东、牛国锋、张杰、吴金涛、梁欣雨、王福昌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股份减持承诺

梁欣雨、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1)梁欣雨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减持价格的承诺:梁欣雨承诺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牛国锋、梁宝东、张杰、吴金涛、梁欣雨、王福昌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五) 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牛国锋、梁宝东、张杰、吴金涛、梁欣雨、王福昌就未来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担保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1,061,005股,占公司总股本21.953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9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梁欣雨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1年12月2日离职。

注2:牛国锋担任公司董事长、梁宝东担任公司董事,张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王福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吴金涛担任公司总经理。

注3:公司首发前股东“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上海同创永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无质押、冻结。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中矿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大中矿业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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