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交易者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期货经纪合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者的权利
一是保证金请求权。期货保证金属于交易者的自有资金,交易者向期货公司交付保证金后,交易者对自己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享有请求权。当合同解除后,交易者有权要求期货公司退回保证金余额,同时交易者保证金不得列为期货公司破产财产,期货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对保证金强制执行。交易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是有权拒绝或接受期货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代为买卖的法律后果。交易者对于期货公司超越《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受托范围的行为,有权决定是否拒绝或追认其买卖的后果。如果交易者予以追认,则一切后果由交易者承担。
三是自主选择权。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交易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自主选择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有权获取期货交易的盈利,在合同解除时要求期货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是知情权和监督权。期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获取,期货公司有条件也有义务向交易者提供相关信息,供其参考。交易者有权随时了解交易指令的执行及成交情况。
(二)交易者的义务
一是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交易者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有义务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税金。
二是及时交纳保证金的义务。保证金是期货公司代为买卖而向交易者收取的履约担保金,如果交易者不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期货公司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三是承担期货公司转移的代为买卖的亏损和债务的义务。只要期货公司在代为买卖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交易者就有义务承担向其转移的交易结果及其他委托事务的一切法律后果,交易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是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及时关注交易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有效控制自身风险的义务。交易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交易者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五是反洗钱相关义务。交易者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交易者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交易者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的义务。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交易者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交易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交易者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