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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安徽投资总额万亿(浙商安徽投资总额万亿以上)

2023-07-05 06:00:13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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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一家浙商企业以2750万元从司法拍卖处拍得安徽某公司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时间过去一年多,浙商企业至今未取得拍得标的物。

  图为金潇公司拍得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

  2021年1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昊公司)所有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包括所涉固定装修、无产权建筑物及附属物),一拍流拍。2021年2月20日二拍流拍。

  之后,该标的物进行变卖。《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载明,房屋租赁情况为被执行人占用,无提及其他第三方租赁及占用情形。《变卖公告》载明:有权证建筑面积27520.07平方米,无权证建筑面积1103.75平方米。未表明有任何第三方租赁及占用事实。

  杭州金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潇公司)作为买受人,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变卖标的物,成交价为2750万元人民币,支付了全部拍卖款后,于2021年7月21日缴纳了所有税费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成为合法所有权人。

  同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告通知:一、责令占有人于2021年8月20日前迁出厂房,二、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详见(2019)浙0604执1493腾空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腾空公告

  2021年7月21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发布腾空公告后,未强制腾空,期间,经金潇公司多次催告,标的物一直未予交付,占有人一直未腾退。法院口头告知,在中昊公司厂区内另有两家企业占用厂房,分别是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9月执行异议被驳回,但仍一直占用厂房致标的物不能交付。

  1月,金潇公司去郎溪县申请厂区内水电过户并发起停水停电申请,水表当天过户成功,但又被占有人更改了回去。电表过户一直拖延。

  2月8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中昊公司拍卖款用以赔偿买受人租金损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口头回复称:厂房占用损失应去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3月23日,金潇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3月29日,该院出具(2022)皖182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诉争的厂房占有使用费,系因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占有杭州金潇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2019)浙0604执1493号之五号裁定拍卖取得房产拒不移交产生;案涉纠纷系执行法院未强制执行腾空房屋引发,仍需执行程序解决,故而裁定不予受理。金潇公司立即将裁定书原件邮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未果。

  4月份,郎溪县供电部门完成电表过户。占用企业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因停电无法生产搬离厂区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将标的物交付给金潇公司。

  9月6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昊公司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即将厂房交付给金潇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厂房土地占有使用费暂计三百多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该案不属本院管辖。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称,若金潇公司认为损失是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不作为导致,可以申请赔偿,要求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绍兴市中院申请复议。

  9月10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递交《赔偿申请书》,要求该院赔偿至交付之日止的厂房土地占有使用费。

依然企业占用厂房未腾退

  9月初,金潇公司发现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将于9月29日在金潇公司厂区内再次对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包括行车、行梁、循环水泵、水处理钢灌、水处理配水泵等财物)进行拍卖,起拍价430876元。

  金潇公司数次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及中昊公司管理人发函并提出异议,一再要求停止拍卖,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23时发布公告“本场已终止,暂缓拍卖”。此事将继续关注。(张楠)

  来源:磅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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