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旨在规范相关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适度降低信托合作门槛
此次新规松绑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的要求上。新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将信托公司及高管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年限从“近三年”调整为“近一年”,这是符合目前严监管下行业现状的。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监管趋严,信托公司收到监管罚单较为频繁。有统计显示,近三年来,已有近一半的信托公司收到过监管罚单,受罚金额大多为20万元至40万元之间。这也意味着,按照此前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可筛选空间较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保合作的准入门槛。
这一标准的修改,将使得更多符合标准的信托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展开业务合作。“不过新规相关内容同样规定了合作的信托公司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所以此次松绑其实仍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袁吉伟对记者表示。
禁止险资利用信托作为通道
“新规中大部分内容仍体现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的监管导向。”一位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举例称,比如,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同时,新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新规同时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信保后续合作或仍聚焦基建领域
“在明令禁止保险资金利用信托作为通道的背景下,就要求信托公司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自身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风险管控以及资产配置方面的优势,做好主动管理。”某信托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也有信托公司人士指出,保险资金具有自身明显的特色:一是资金成本低,二是可投期限较长。但同时,作为一种风险偏好非常稳健的资金,保险资金对于信托项目的安全性、相关资产的质量要求都较高。
袁吉伟表示,其年初的调研显示,在当前优质资产较为稀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信托计划,满足其另类资产的配置需求。因此,信托如何在匹配保险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的前提下,寻找到合适的资产和项目至关重要。
至于未来信保合作的重点发力领域,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信托业人士表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或成为双方合作的重点方向。基于保险资金偏好投资长久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更能契合这一需求,加上这类融资主体的项目较为分散,保险公司较难覆盖,因此信托成为很好的“桥梁”。
在平安信托副总经理李宇航看来,目前的信保合作中,对接信托资产的保险资金在基础产业的投入上正不断增加。“加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投入是补短板、惠民生的重要方式,信保合作正深入这一领域,不仅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金的优势,而且有助于普通投资者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