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3月15日,四川省消委、省高院、省商务厅联合举办“保护消费权益 提振消费信心”新闻通报会。会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周静发布了省高院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其中有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4月5日,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
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予以认可且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共十件,涉及买卖二手车、刷单炒信、医美服务、密室逃脱沉浸式娱乐、干洗服务、农产品种子销售、网络平台购物、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食品添加及养老诈骗多个领域。
四川高院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卢某某诉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林某诉某娱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陈某某诉某卡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刘某某诉某合作社、况某某、张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秦某某诉佛山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朱某奇、朱某友诉海南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郭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集资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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