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网上发现了轻松的“生财之道”,却因此成了网络诈骗的帮凶,最终锒铛入狱。近期,昌平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当网络诈骗“工具人”。
王金辉 制图
案例一
低价出售银行卡帮他人电信诈骗获刑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唐某在昌平区某广场,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
经查,北京银行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该卡流水金额共计160余万元,中国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40余万元,招商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400元。
法官说法:
明确认知“做坏事”即达定罪标准
办理几张银行卡、电话卡,就能以百元、千元的价格出售——一些人贪图蝇头小利,最终触犯了刑法。很多人都狡辩:我不知道收卡人把这些卡用于电信诈骗。
对此,法官指出,“帮信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其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哪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认识,这样的概括性认知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法官提示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不出借、出售、出租。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信息部分要多加留意,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冒用。
案例二
为他人违法解冻多个QQ号三人提供技术帮助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获利共计5万元。被告人全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帮助被告人陈某等多人解封QQ号并收取利益。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伙同被告人全某一起帮助他人解封QQ号,二人共同收取收益。被告人全某获利共计8万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共计3万余元。
经查,三被告人帮助他人解封的多个QQ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青少年是“帮信罪”的重点群体
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移动支付功能日趋强大,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移到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常常利用社交软件进行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操作,当平台检测到相关行为后,会对账号进行冻结。此时,不法分子便通过有偿付费方式发布解冻QQ号需求,如果有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违法解冻账号,自身也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租赁他人注册的微信号或QQ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在交易时,行为人多谎称购买、租赁微信或QQ账号仅仅为了进行投票、朋友圈点赞等目的,并给予丰厚的报酬,极易迷惑大众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践中发现,青少年是“帮信罪”的重点群体。部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瞄准青少年,尤其是利用在校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不足的特点,在学校周边、各类网络平台以及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不法消息引诱青少年,从而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如本案中全某、苏某年仅22岁,经受不住利益诱惑帮他人解冻账户,以为他人犯罪与自身无关,案发后得知后果的严重性才幡然悔悟。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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