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关于信托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债务隔离、税务筹划、有效传承大概是宣传最多的信托优势。本文我们说说:信托到底是否能够债务隔离?内地的信托可以吗?离岸信托更好吗?
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到底指什么?
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指放入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在一定前提下不受设立人自身债务的影响。我们国家的《信托法》可谓短小精干,对于设立人财产独立性的肯定和限制均有阐述,肯定信托财产独立性同时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法律原理和逻辑上和英美法相关规定相似。
我们的《信托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从各个角度肯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针对设立人债务和责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托财产债务隔离的限制条件?
信托财产债务隔离功能并非绝对,还有很多限制条件,概括起来:(1)非法财产设信托;(2)目的为规避债务、逃避执行的话,信托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
具体到现实操作中,我们内地宣传应该借鉴西方的说法“资产保护“(asset protection)”而非“避债”。设立时设立人可以有债务甚至诉讼,但是设立信托本身在当时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个损害是法律上的损害而非字面机械理解。
除此之外,设立人对信托的控制权也会影响信托财产是否能够对抗债务执行,这个控制权既可以体现为设立人是否享有随时终止/解除信托的权利(业内常常用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的说法),也可以是对信托分配事务的决定权,还可以是自己是否是受益人。想要强资产隔离效果,这些方面就必须做出牺牲和让步。在控制权保留vs债务隔离方面,英美法的规定和判例更加清晰,国内目前只能依赖原则演绎。
执行信托资产的现实关卡?
基于前述关于信托资产独立和债务隔离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想要用债务人的信托财产来偿债,就要逾越两条诉讼线,一个是确认信托设立人欠钱(债权)的诉讼,另外一个是对信托的攻击之诉,比如确认信托无效、要求撤销信托等等。这两条诉讼线,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和获得信托财产。说起来简单,但到现实生活中,就是千山万水的阻隔。对债权人的阻隔,就是信托设立人的福音。信托财产债务隔离可以想象成一个你追我跑、比谁快、比谁远的博弈。所以,用上制度做好结构,一定比光着挨宰的裸奔要好,即使是境内。
离岸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
如果信托财产在中国境内,只是信托架构关系在海外,债权人可以首先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然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境外信托无效、或者撤销设立信托的行为。有人说不行!中国法院怎么有权管辖和命令依据BVI、耿西、库克法律设立的、管理和记账都在在香港、新加坡的信托呢?中国法院当然可以选择基于合同法等法律,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否定信托设立人的离岸信托结构和行为。问题的症结,在执行层面。因为信托底层财产在中国,执行起来总有办法。切记这并不是中国特色,伦敦、香港、迈阿密很多国际会议上,大律师们也会讨论“离岸辖区的资产保护信托完美立法遭遇强势财产在岸国法院”的主题。所以,再看到说红筹上市公司的顶层信托持股结构如何护身防债,就一笑而过吧。
只有信托财产在境外,中国债权人只能去国外/信托财产所在地起诉攻击信托,否则的话,就算诉赢,信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不认、执行不了也并无卵用。这个时候,选择的离岸信托地法律以及那些市面上有名的有着强势信托资产保护立法的库克群岛、美国的十三州(Alaska,Delaware,Hawaii,Missouri,Nevada,New Hampshire,Ohio,Rhode Island, South Dakota,Tennessee,Utah,Virginia &;Wyoming)就可能派上用场了 – 债权人很难按照相关的立法在规定的时间里诉完、更遑论诉赢!
所以,离岸信托资产隔离不是绝对的,一要看实质,到底设立人设信托过程中是否有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目的和行为,二要看信托资产所在地。大名鼎鼎的普加乔夫案(Pugachev 2017)是个很好的参照,既有对信托何时会被否定有充分论述,也有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如何跨(英国)境追赃(新西兰信托财产)诉讼执行的程序经验。
结语
信托的债务隔离有层次之分,既区分对抗的是谁,也要看财产在哪里、设立人在哪里、信托关系算哪里。信托财产原则上有独立性,但并不绝对地对抗债权人,信托财产合法、设立信托不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设立人不过分控制信托财产是对有效抗债权人的前提条件!在国内资本管制的大背景下,财产或者权益能出境或者已经出境的,当然应该利用国外信托架构。那些没有出境和不能出境的财产和权益,用结构肯定比不用好,精细比糊涂好。当然,越是家大业大对手厉害,最后的最后,是要人还是要钱的选择。
本文源自苗绘财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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