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一审稿相比,修改稿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待遇保障、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等方面都做出了修改。针对群众比较关心的异地就问题,草案修改稿提出,要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
待遇等待:
拟明确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开始时间
医疗保障待遇是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记者注意到,与一审时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表述。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平均衡:
拟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
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均衡性,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稳妥推进省级统筹。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拟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等全省统一。二是拟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资金筹集、失能评估、保障范围、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制度,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标准。三是拟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限制投保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体现普惠公益导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并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医药价格:
拟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药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为了协调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医药价格等问题,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药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阳光采购监督平台公开交易;非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药企业不得虚假报价、串通报价。
异地就医:
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
同时,面对当前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直接结算还存在着备案审批手续繁杂、费用结算困难等问题,条例拟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扩展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将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三是对经批准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实体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网上医药服务的费用,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笪越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