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政府官网连发三文,针对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投资,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布了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其分别为,《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成都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该办法。
红星新闻注意到,《办法》的权责边界更加清晰,比如进一步厘清了成都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
成都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管。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着力提升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
在监督管理和融资监督方面,《办法》新增了多项规定——
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办法》还明确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防范企业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担保规模按照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统计。
提出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
在市属国企投资方面,成都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成都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中的职能职责——
成都市政府研究决定顶层制度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并研究审查市属企业一些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比如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等。
成都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程全面监管。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还明确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其中提出了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包括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等。
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提到,为进一步加强成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都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该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为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政府三个层级。具体而言,将成办发〔2020〕35号文规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成都市委市政府审定的事项根据重大程度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一类由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直接下达批复。
《实施办法》还提到,国有股东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实施办法》规定所涉事项范围的,由成都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成都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书面批复;其他事项由成都市国资委直接下达书面批复。
国有股东为区(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将有关事项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核,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出具相关同意意见后,由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事项报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实施办法》规定所涉事项范围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书面批复;其他事项由成都市国资委直接下达书面批复。
红星新闻记者 邹悦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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