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常熟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通知,
常熟市非苏州户籍人员
落户登记管理新政来了,
速速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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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的落户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在职干部调动、人才引进、宗教教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2.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取消我市现有的积分落户制度。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
(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三)以所有权住宅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四)以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材料、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4.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5.加快实有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
6.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常政通〔2020〕8号)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政策解读
与原先的政策相比,
新政有哪些特点和突破呢?
我们专访了常熟市公安局
人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王剑,
请他做了介绍,
继续来了解:
Q:
《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A :
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政策性落户保持不变。比如象我们平时的投靠(婚迁、子女父母间投靠)、干部调动、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分配、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具体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二是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三是重点突出以二个“合法稳定”作为基本的落户条件。就是本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Q:
如何界定二个“合法稳定”?
A: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有二种情况: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
(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Q:
新政有哪些突破点?
A: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的户改政策主要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
1、将租赁房纳入到了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只要是租住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同时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就可申请落户常熟。这为部分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目前暂时无力购房的新市民提供了一个落户新渠道。
2、取消了对房屋面积和时间以及对参保时间的要求。原有政策对购房需满足面积75平米以上、取得产权和参加社保时间二年以上,新政策取消了对购房时间、面积和社保时间的限制要求。只要在常熟有合法稳定住所,工作生活在常熟的就可申请。
3、社保突破了地域限制。苏州大市参保实现互认,原来参保只限于常熟范围,新政策扩大到苏州大市范围。
4、共有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政策对共有产权房仅限于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有,新政策扩大到和直系亲属共有。
来源:i常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