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为什么不认同视同缴费年限?下面谈谈笔者的分析与解读,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参与讨论,达成共识。
我认为,必须直面矛盾问题,不是社保局不认可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而是你96年之前作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缴费记载,是存在明显瑕疵的,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认同差异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你因此没有了96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顺理成章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题主介绍本人参保缴费的基本情况十分明晰与清楚:92年参加工作,96年调到外县,现在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手册上只记录了从某县转过来养老金多少多少,其中单位和个人多少多少,就是没有具体哪一年的。正是因为没有参保缴费的祥细起止时间进行佐证,这就是现在社保局不认同的事实根据之所在。
大家知道,题主作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起,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是自然而然的。也就是说,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他们按时足额不间断参保缴费,这是将劳动合同制人员当时不规范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必须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与认定依据之所在。可见,社保局不认同并非是空穴来风的!
总之,纵观题主参保缴费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参保缴费原始记载上出现的有关问题,现在社保局不认同的焦点矛盾,应是题主96年之前参保缴费的真实记录,是否有少缴、漏缴与欠缴社保费用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制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这是认定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依据之所在,是绝对不可以简单草率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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