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乐清市北白象镇三山中学原校长施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全市150余名中小学校长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施某某,2006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担任三山中学校长。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施某某将向学生收取的餐费、托管费、代管费等费用(即前文所称“寄宿部资金”)交由学校出纳私人开设银行账户保管。
彼时的施某某对纸黄金很感兴趣。2013年11月,施某某以预支食堂餐费为由,要求出纳转账20万元至其银行账户,后将其中17万用于购买纸黄金。2014年4月,同样以预支食堂餐费为由,施某某将得到的部分公款偿还其因购买纸黄金而发生的贷款。2014年9月,与2013年11月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
就这样,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施某某先后四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或投资、或偿还贷款、或个人日常支出,合计金额663136元。
法院判决
乐清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尽管事后归还款项,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寄语
何为公款?公款是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有且仅有保管权,使用和投资都是绝对不能触碰的行为。本案中固然有资金使用缺乏监管的原因,但根本之处在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不够敬畏,才会屡屡犯错直至被抓。公职人员应加强纪法学习,强化认识,做到心中有法、行为遵法,不忘警钟长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