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咨询道:蔡先生与她是男女朋友关系,蔡先生没有正当的职业,主要从事临时工、散工为主。2018年朱女士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万的信用卡以备不时之需,但其实际使用的次数并不多。后来蔡先生向她提出借信用卡给他使用,并且保证会按时归还银行信用卡借款。直至今年4月份我才知道蔡先生已经把信用卡的所有额度透支,并且近期我收到很多银行的催收电话,电话里面一直说我是信用卡诈骗罪,不还钱就抓我去坐牢,我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我这样是不是犯罪了?
律师意见:朱女士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其他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罪名。但其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使用协议,构成违约责任。蔡先生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建议马上归还所以款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定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用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占用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如果透支时有归还的意思就不是属于恶意透支。透支后产生不想归还的意思并且经催收也不归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且这个催收一定要向持卡人催收,向持卡人以外的人催收视为没有催收。
结合朱女士实际情况,朱女士作为信用卡的申请人,蔡先生作为持卡人,而且还是合法持卡人,其取得信用卡的方式并不是偷、骗、抢、拾。蔡先生明知其一直没有固定职业,收入极其不稳定,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大量使用信用卡,最后导致信用卡透支的客观现实结果。从客观情况窥探其主观意思,应可认定其属于存在非法占用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朱女士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故不是犯罪,但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使用管理协议,构成根本违约。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经偿还全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律师提醒:信用卡是以个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肯定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要还的,因此持卡人应该量力而行。而且申请人作为实际持卡人时要妥善保管好信用卡,注意密码不能外露,同时也建议信用卡的申请人不要随便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以避免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尤其是那些工作不稳定的人,更应该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也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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