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工程跨度时间长、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未能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暂估价值(如合同金额、预算造价等)确定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如后续实际决算金额与暂估金额有差异,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值,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直接按照实际上成本结转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税务上的处理相对比较复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
(1)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如2022年5月投入使用,2023年1月取得发票)
如果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进行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如果金额不一致,需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按照调整后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
(2)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如2022年8月投入使用,2023年6月取得发票)
进行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按暂估金额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再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同时需更正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投入使用12个月后并在5年内取得发票
例如2022年8月投入使用,2023年7月尚未取得发票。进行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同样可以先按暂估金额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但12个月后,对于未取得发票的部分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需更正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进行上述更正申报后,如果在投入使用后5年内取得发票(例如2024年2月取得全额发票),可追补至该折旧额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对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2024年以及后续年度,则可按照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 投入使用5年后取得发票
已经超过5年追补确认期限,不可再追补至该折旧额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账上按暂估金额继续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条、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财税处理问题和风险还有很多,例如自建办公楼或厂房未提前规划导致后期多缴税,厂房与生产线工程项目划分不清等。
企业如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事先做好税务规划,控制成本以及降低风险。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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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莫小芳 理道税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