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发展未来趋势研判
(一)养老金投资配置信托将继续扩大
在《企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我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职业覆盖面和规模不断壮大,保持增长态势。由于年金牌照具有外部溢出效应,金融集团内的任一控股子公司可将年金牌照的优势辐射至整个集团。部分信托公司拥有综合金融集团背景,可以通过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协调体系内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一揽子地提供投资管理、托管服务及账户管理等业务,在降低边际成本的同时提高收益,从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从市场实践看,年金基金对稳定收益类非标资产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后续投资运营规模有望继续扩充。信托公司作为年金产品的重要优质资产供应方,近年来提供了基建、房地产、工商企业优质标的,未来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将信托产品作为年金投资管理的重要资产配置对象,助力年金基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同时信托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综合化管理服务能力、信息科技支撑引领能力的“四种能力”,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及投资管理领域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年金业务范围,为养老体系第二支柱的发展全力助航。
(二)养老第三支柱孕育新发展机遇
2019年《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首次明确提出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养老第三支柱作为多层次养老体系中最具发展潜力的一环,发展以养老型金融产品为代表的第三支柱,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当前养老体系的压力,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2021年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下,我国已经形成“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思路。借鉴海外经验,我国应逐步建立起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养老投资账户,纳入符合规定的公募基金、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此外,应增强税收优惠对个人养老投资的激励,提高税收优惠力度。信托公司要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将符合规定的养老信托产品纳入个人养老投资账户的合格投资范围,积极参与第三支柱的建设。
(三)养老信托的服务场景将更加丰富
养老信托可以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实现养老理财、养老服务及财富传承等诸多目的。从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出发,通过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在实现超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目标的同时,也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委托人可以在生前与受托人约定好财富的传承方式,提前安排受益人的具体受益方式。针对养老、传承、慈善公益等场景,高净值客户的信托服务有较大想象空间。信托投资于养老相关产业的资金可以在未来优先获取优质的养老服务保障。信托财产隔离使得养老信托不仅是自益性信托,还是他益性信托,也就是说,养老信托可以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养老目标所设立,也可以作为其支持赡养父母、配偶等亲属的养老责任。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财务传承等一系列事务性安排。
各发达国家以不同方式进行金融服务养老管理,提供了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在应对老龄化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养老金配置方案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方面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发展经验。为满足老年人对于资产保全和增值的需求,日本的信托银行推出许多兼具长期性和低风险特性的信托产品,并提供财产管理、继承办理、遗嘱执行、遗产处理等服务,使老年人得以安享晚年。如三菱日联信托银行推出的代理支付信托,当委托人本人患阿尔兹海默症或其他疾病时,通过该信托可以实现代理银行取现、代理支付医护费用等目的。瑞穗信托银行的认知支援信托也有类似功能,可为患病委托人提供医护费用和支付生活费用,解决老年人患病后无人看护这一社会问题。
(四)养老消费信托更加注重服务资源整合
养老行业细分领域很广,产业链条也很长。信托公司要实现和养老行业的深度结合,根据个人的个性化情况和需求,设置个性化产品,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如国投泰康信托与国投健康携手,依托国投集团综合优势,研发养老服务信托产品。该产品具有“资产管理”和“养老规划”双重功能,即客户通过认购该信托计划并长期持有,获得国投健康长者公寓入住资格。产品运作模式上,将采用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借鉴养老基金常用的目标日期型(TDFs)投资策略,产品期限较长,真正面向为20年后做出养老规划的客户群体。五矿信托提出整合国内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形成涵盖养老社区、高端医疗、临终关怀、适老化改造及意定监护的多维度、高品质养老服务体系。发挥信托平台功能,打通养老需求端和供给端,实现养老服务、受托传承、投资保值“三位一体”。目前,五矿信托已与多家知名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加强产品宣传与推广,充分挖掘客户需求,积极促成养老服务信托有效落地,打造养老服务生态圈。
养老信托发展的建议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惠普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在我国老龄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高度重视信托机制的独特作用,以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为纽带,积极构建有利于信托在养老市场中有效运用的配套环境。
(一)明确养老信托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当前正处于第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的关键时期,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受监管部门窗口指导,发行产品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养老”二字。下一步,若发行含有“养老”字样的理财产品,需获得监管部门许可,这是为日后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推动养老金融发展作准备。信托公司要想更加深度参与养老市场的发展,需积极设计开发专门用于老龄人群的养老信托产品。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在养老金融产品的规范治理中,积极争取明确养老信托的认定标准和要求,研究建立养老信托相关监管政策,规范业务发展。
(二)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促进多样化财产通过信托方式转化为养老资源的制度基础。建议加紧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使动产、不动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权,都能够成为信托财产,更好地发挥信托的独特价值,服务老龄人群。
(三)争取养老信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海外经验来看,驱动居民主动规划养老的核心动力,来自对特定产品、账户的政府税收递延和优惠政策支持。2018年,我国率先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面向未来的养老金融产品,建立相应的税收优化政策安排将是完善第三支柱体系的最重要环节。信托公司应积极争取将符合养老第三支柱要求的养老信托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针对养老信托设立中发生的财产转移,如房地产、股权等非交易性质的过户应给予税费减免。参照公益捐赠,完善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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