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过去金融租赁的多年发展中,金融租赁较为重视融资的功能,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开展利差业务,成为“类信贷”工具,而真正实现融物的功能较少
文|陈洪杰
编辑|袁满
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非金融类机构的业务风险。
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
“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上述《通知》显示。
另外,监管还进一步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例如,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一位租赁公司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早在2021年上半年就接到类似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窗口指导。上述《通知》也是在2022年上半年以文件形式下发到机构,只是监管部门没有公布出来。监管选择以现在的时间点公开,旨在于催促没有完成压降任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继续压降其不合规的业务。
中银协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金融租赁行业总资产规模为3.58万亿元。
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
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甚至一些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不少构筑物业务。
一般而言,构筑物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桥梁,堤坝,隧道,(纪念)碑,围墙,招牌框架、水泥杆等。
上述《通知》称,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等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监管部门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年—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
《通知》称,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对完成压降比例目标的公司,要持续监测业务风险及合规性,防控向非构筑物租赁业务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新风险。”《通知》表示。
其实,早在2018年3月,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对包括部分国有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在内的租赁公司参与政府类项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8年4月,“资管新规”和《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意见》也提出,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并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违规投资城投业务。
2022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还要求,对不作为、不积极或通过虚假腾挪、瞒报等形式规避压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适格性要求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公司,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压降目标。
一位融资租赁业人士称,目前尚无数据统计金融租赁行业中究竟有多少资金投放到构筑物租赁业务,只有各家才能掌握自己的数据。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重点投放方向之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其中,该类投放中较多是以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形式存在。另外,构筑物租赁业务还存在房地产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大量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完全退出舞台,现在还难以下结论,但毫无疑问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另一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
防止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连的信用形式,通常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
但在过去金融租赁的多年发展中,金融租赁较为重视融资的功能,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开展利差业务,成为“类信贷”工具,而真正实现融物的功能较少。
《通知》称,各银保监局应按照2022年现场检查计划及有关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坚守本源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监管部门还称,在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同时,继续严控房地产租赁业务,防止“跷跷板”效应。深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问题线索,紧扣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整改和问题查处两手抓,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提升合规意识、稳健经营。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主动对接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上述《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
莫干山研究院产业金融研究员王健称,随着市场化融资成本上涨和城投业务严格规范后,“类信贷”业务越来越不好做。金融租赁公司如果要长期稳定地发展,则必须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不能只靠息差赚钱,要提升专业化水平,通过对租赁资产的投资和经营来赚取利润。
“目前多数细分市场的租赁渗透率还很低,金融租赁公司完全可以抓住机遇期,建立起自己的特色业务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开展创新业务模式:深入落实专业化经营模式,发展经营性租赁、直接租赁、分成租赁等以往很少操作的租赁产品,大力服务实体经济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一带一路’境外租赁,发挥金融租赁公司与母行的全球联动作用,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制造的产品走向海外,从而也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大势所趋,与国际同业同台竞技。”王健表示。
(作者为《财经》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