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短短两个月时间,胡某某、雷某某等7人骗保团伙竟声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20多次,以此骗取保险理赔金18万余元。
黑客论坛找到“灵感”
2018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国外一个黑客论坛上偶然间看到虚构盗刷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诈骗手法,这让他找到“灵感”,马上联系正处于资金短缺期的朋友刘某,二人一拍即合干起了骗保勾当。
他们分工协作,刘某负责提供账号及走理赔流程,胡某某则制造假冒被盗刷走账流水。由于刘某当时并没有钱,胡某某主动提供资金,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了8万多元到刘某银行卡上,随后刘某将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资料悉数交出。为了操作的隐蔽性,胡某某还在网上找了一个专门洗钱的账户,将刘某支付宝上的8万多元转了过去。在咬牙支付了高达2万元的手续费后,剩余6万多元最终又流转回胡某某账户上。
“我的支付宝被盗了!里面有8万多元!”刘某随来到云南省昆明市一派出所报案,焦急万分地表示自己手机遗失,账户里的钱被全部盗走,损失惨重。
骗取了接待报警类案件三联单及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变造为立案回执后,刘某根据胡某某的安排联系了支付宝客服中心,并按照支付宝保险理赔操作流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4月3日,保险公司向刘某赔付人民币8.7万元。
成功骗保后,二人进行分成,胡某某获利6万余元,刘某获利2万余元。
联手作案疯狂骗保
4月10日,胡某某又伙同朋友湛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如法炮制资金被盗假象,由湛某某出面向当地派出所谎报案情,要求警方立案,后通过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骗取支付宝公司4.8万元人民币。
再次捞了一笔横财的胡某某决心将“事业”进行到底,考虑到还需要更多支付宝账号,自己资源有限,于是他找了在全国各地人脉都比较广的朋友雷某某,“你认识的人多,专门负责物色人员,我来进行转账、申请理赔,我们分工合作肯定能骗到不少钱。”
4月中旬,雷某某几番打听,联系到了自己之前在湖南省长沙市的同事李某。李某一口答应“合作”。随后胡某某再次出资,利用洗钱账户伪造"盗刷流水"现象,随后骗取警方的接报回执单和立案决定书,在拍完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了雷某某。
没多久雷某某成功提交理赔申请。“过几天我们会把手机寄回给你,万一支付宝公司可能会打你电话,千万不要接,而且再也不要用这部手机登录你的支付宝!”雷某某挂电话前再三提
醒李某。4月16日、18日,三人成功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96万元。
为继续寻找“资源”,雷某某开始广撒渔网,又找到了网游认识的朋友李某某。5月11日,三人在广东省乐昌市会面,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支付宝账户安全险赔付款共计2万元。
报假案穿帮终落网
5月初,雷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联系在上海市金山区的网友周某某,怂恿对方“入伙”。
“你先到没监控的地方走一圈,这样可以制造手机丢失的假象,反正没监控谁也说不清楚。”听了雷某某的指示后,周某某特意来到附近的超市转了一圈。
当天晚上,三人来到宾馆谋划骗保事宜。周某某收到来自对方的微信转账2.8万余元,提现到绑定了支付宝的银行卡,并根据吩咐将手机交给雷某某和胡某某二人。
5月21日,周某某报案称其手机内支付宝被盗刷,同日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经侦查发现可疑人员雷某某、胡某某,通过对二人的询问发现该盗窃案为假案,实为三人合谋通过报假案的方式对支付宝公司进行诈骗。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雷某某、周某某对在上海市金山区制造手机遗失、支付宝资金被盗的假象,谎报案情要求派出所立案,后通过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骗取支付宝公司6.6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警方经过深挖线索,先后于6月中旬至8月中旬,在广东、湖南、云南等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湛某等三人。
9月底,案件移送至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账户账单截图,证实了相关支付宝账户先后被盗刷高达20多次18万余元的事实。
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而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构成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观上明知诈骗的理赔款系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理由:一是胡某某曾于2017年因同类犯罪行为被判刑,二是雷某某、李某等人均供述胡某某明知诈骗对象是保险公司,三是胡某某不停找人并使用他人支付宝作案,说明他深知理赔规则。故胡某某以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为目的,制造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假象,实际上就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等人为胡某某诈骗保险理赔提供帮助,构成保险诈骗共犯。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诈骗支付宝理赔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知理赔款是支付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支付的,由于支付宝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作协议并不对外公开,嫌疑人对保险协议及内容并不知晓,主观上是向支付宝公司索赔,客观上也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因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胡某某对理赔款的性质是明知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注册使用支付宝,即与支付宝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后诈骗支付宝公司理赔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承办检察官认为,合同诈骗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注册使用支付宝时没有犯罪故意,没有要通过注册支付宝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之后通过盗刷支付宝账户诈骗理赔款是由于胡某某等人指使所为,故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胡某某明知诈骗的对象系保险公司,而非支付宝公司,故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胡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等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中旬,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该指控罪名,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也于近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将择日开庭审理。
作者:何易 金剑轩
编辑:钱蓓 徐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