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武宁警方开出全市首张行政罚单
近日,武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依法对两名涉案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该法正式施行后,在全市开出的首张“反诈”行政罚单。
案件回顾
12月28日,武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缜密侦查、深入摸排,成功抓获两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舒某、何某。
经查,2022年12月份以来,舒某、何某二人通过微信引流的方式,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牟取利益。二人在先是在“某某APP”上联系上线,根据上线下发的电话号码,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添加好友后,再将对方拉入上线发布诈骗信息的微信群中,双方约定每拉1人获利20元。
据悉,今年12月以来,二人通过此方式获利近千元。
对此,武宁县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之规定,依法对舒某处以罚款1800元,对何某处以罚款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武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