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
——科斯定理拓展与案例研究
摘要:农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行为的影响受到学界广泛重视,但现有文献大多忽视了对确权所隐含的产权交易含义的研究。农地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强度的同时,有可能因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而强化“禀赋效应”,并进一步因“产权身份垄断”与“产权地理垄断”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研究发现,针对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不可分的交易约束,拓展科斯定理并通过产权细分、迂回交易及其有效匹配,能够在尊重农民土地人格化财产特征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进一步的案例研究表明,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管住用途、盘活产权、多元经营”为主线的制度内核,有可能成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制度效果,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与农村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以土地均分为特征的承包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其中,农地经营规模小、分散化及细碎化是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规模不经济以及由此导致的“弱者种地”与“农业边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大隐患。
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农地制度正在发生两个重要的政策性转变:一是通过农地确权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二是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从而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改善农地规模经济性,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型。
确权的本质就是产权界定。经济学家将人的行为努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性努力,它指人们努力创造财富;另一种是分配性努力,它指人们努力将别人的财富转化为自己的财富。当产权的约束力不足或排他性软弱,或者分配性努力比生产性努力成本更低、收益更高时,人们就会选择分配性努力与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产权的明晰界定具有重要的行为发生学意义:第一,通过排他性约束,赋予行为主体获取与其努力相匹配的收益的权利,改善产权主体的稳定性预期,从而提升其生产性努力的内在激励,由此改善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二,通过交易性规范,赋予产权主体以自愿流转与交易权,这样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因此,明晰产权一方面能够改善资源存量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为交易主体带来更高的收入流量。
农地确权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改革初期农业生产率的快速提高,关键就在于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形成的产权激励。已有文献证明:①确权能够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农地确权及地权稳定对农地集约利用与土地生产率提高有显著促进作用,能够提升土地价值,并有利于改善金融性资源的可获性(Besley,1995;Routray and Maheswar,1995)。②确权能够改善农户行为预期。对中国的实证研究发现,农地确权能够提高农户增加土地长期投入的积极性,而延长土地承包期则能提高农户的稳定性预期(姚洋,1998;赵阳,2007)。对巴西、越南和墨西哥的研究亦得出了类似的结论(Alston et al.,1996;Saint-Macary et al.,2010;Janvry et al.,2015)。
主流文献集中讨论了农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行为的影响,但大多忽视了对确权所隐含的产权交易含义的研究。产权界定能够激励产权主体的生产性努力,但并不必然诱导产权交易。同样,农地确权也并不必然促进农地的流转集中与规模经营。尽管现行政策企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并促进农地的流转与规模经营,但本文研究将表明,这两个目标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农地确权所隐含的产权交易的制度经济学含义,并由此阐明中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基本方向。
二、农地确权的内在逻辑及悖论
(一)农民土地产权强度问题
周其仁(1995)区分了三类土地产权的获取途径:一是经过自由交换契约获得产权(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二是通过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三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获得土地产权。在第一种情形下,农民有独立的谈判地位,他能够根据成本收益的合理预期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或让渡产权。但是,农民的谈判地位在第二种情形下打了折扣,在第三种情形下几乎荡然无存。显然,这三种情形下产权强度具有依次弱化的特点。由此人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判断,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即使是私有制下也是如此),它们具有不同的产权强度、不同的稳定性,并且具有完全不同的进一步改变的逻辑。
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民所持有的平均地权,显然是经由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获得的。这一赋权方式所决定的内在逻辑是:
(1)由于地权是国家强制界定且无偿赋予的,其权利边界及可实施内容必须听命于国家。因此,一旦国家意志发生改变,土地产权安排就有变动的可能,从而决定了农地制度的不确定性①。
(2)国家的代理人是政府,政府既是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最有效的实施者,也是产权残缺和产权歧视的主要制造者。而歧视性产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产权模糊及其所制造的“公共领域”至少从两个方面减弱了产权强度(罗必良,2005):一是限制产权主体对其部分有价值的物品属性的控制权;二是限制行为主体行使产权的能力。前者如取消农民土地进行非农流转的交易权,从而使农民难以获得农地非农转用的增值收益;后者如禁止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抵押,从而使农民难以获得土地资本化中的财产性收益。
(3)集体成员权的同质性以及对地权的平等分享,决定着保障地权稳定的效率目标必须让位于公平目标,使得因人地关系变化而进行的产权调整无休无止,内生着预期不足与分散化的制度缺陷。即:第一,土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对土地长期投资的预期,易诱发短期行为;第二,均分赋权,尽管保障了身份权的公平性,但没有顾及成员能力的差异性,赋权与能力的不匹配,既牺牲了效率,也损害了公平;第三,均包制所决定的产权分散性,以及出于产权分配公平性所经常进行的土地调整,不仅隐含着高昂的产权界定成本,也无疑会加剧地权的零碎化,使本来就不具备任何规模经济性的农户的行为空间进一步收缩;第四,地权的调整为地方行政力量干预与地方势力的渗透提供了机会,从而可能加剧地权重新界定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并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4)国家对产权的随意干预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模糊,可能导致相关伦理与道德规范的变化。第一,农民依存于土地,在农民看来他们对土地的权利是天赋的。当政府强制进行产权界定并随意变更产权使农民预期不稳定时,农民的短期行为势必盛行,导致对土地的滥用与破坏,由此引发土地伦理的沦落。第二,对土地的肆意使用,必定会引致人们对相关利用主体行为的不认同,进而导致相互对土地产权的不尊重;而政府产权模糊化的示范效应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相互不尊重,使得产权侵蚀与地权纠纷成为普遍现象。后者又反过来成为政府产权干预的借口。
上述逻辑表明,强化农民土地的产权强度,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入手。一是增强农地产权的稳定性。确权颁证即是重要的操作方式。二是推进农地产权的市场化。这是因为经由市场交易的产权具有程序规范的合法性、社会认同的合理性、自愿参与的合意性,能够强化产权强度(罗必良,2013)。
(二)农地确权与产权强化的含义:一个悖论
农村改革以来,农民土地的产权强度是不断提升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农民产权主体地位的强化。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政治地位”。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确立下来。②赋权稳定性的强化。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15年不变”,1993年“一号文件”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不变。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事实上,从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到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民土地确权一直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
问题是,产权强度的改善不仅依赖于法律与政策的保障,还有赖于产权的可交易性与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在于,尽管确权有助于提升农户的排他能力与行为预期,但是,在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前提下,农地产权界定并不必然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来说:
第一,人地关系严酷的历史遗产,决定了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与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均分往往是小农克服生存风险与安全压力的一种集体的理性回应(Scott,1976)。在村落集体中,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身份,是集体土地的“准所有者”。从“均权”到“均包”,农地已经成为农民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而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更不断增强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
第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土地经营权必然依附于承包权,而承包权来源于农民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权。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基于业已普遍存在的社会认同,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只有得到承包农户的同意才能实施经营权流转。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使得农户的承包土地具有“产权身份垄断”的特性。
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在空间上的界定与确权,必然地对象化到每块具体的土地上(表现为宗地的“四至”地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必然地表现为具体宗地使用权的让渡。因此,对于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而言,农户所承包的具体地块就天然地具有“产权地理垄断”特征。
由此,农地确权可能构成农户权益保护与土地流转抑制的悖论。本课题组2015年年初通过分层聚类方法对农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分别抽取了9个省(区)(包括东部的辽宁、江苏和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宁夏、四川和贵州,其中,江苏、江西、河南、宁夏、贵州为农业部农地确权“整省推进”试点省份),在每个省(区)分别抽取了6个县域(合计54个),每个县按经济发展水平分别随机抽取4个乡镇(其中广东、江西为10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一个代表性的村庄,每个村庄按照农户收入水平分组随机抽取10个农户,共发放问卷2880份。在回收的2838份问卷中,有效问卷为2704份,有效率为95.28%。在2704个有效样本中,有关农地确权问项的有效样本为2177个。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并未明显促进土地流转(见表1)。
由表1可见:①在农地的实际转出中,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已确权农户的参与率并未明显提高,但转出农地的面积比例却大幅降低,已确权农户获得的租金水平更高(提高32.20%),流转期限则具有明显的短期化趋势;②从农地转出意愿来看,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尽管已确权农户的流转意愿有小幅提高,但其意愿转出租金水平却大幅增加(提高41.46%),意愿流转期限也并未显著延长。可见,农地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排他能力的同时,有可能因过高的租金门槛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由此可以推测,农地产权赋权及确权政策,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社会认同与行为选择的一致性响应。显然,已有研究大多忽视了农地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及特殊的交易逻辑,同时也夸大了土地流转的可能性及规模经济性。
三、产权强度与交易抑制:基于禀赋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禀赋效应:一个认识维度
早在1759年,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通过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同情,来阐明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斯密,2003)。他指出了一种现象:人们无论是心灵上的还是肉体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于是,失去自己拥有物品所带来的痛苦,比获得一件同样物品所带来的喜悦更加强烈。简单地说,就是“失”和“得”并不具有等同的“边际效应”。
后有学者用货币来衡量这一感受。Thaler(1980)由此提出了“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并将其定义为: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willingness to pay,WTP)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即指一旦某物品为其拥有,人们倾向给予它更高的价值评价。
Radin(1982)强调,如果损失一项财物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过得到另外财物而减轻,那么,这项财物就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关。进而,她将财产分为人格化财产和可替代财物。这意味着,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不同的产权客体是不一样的,人格化财产相比于可替代财物,具有更为显著的禀赋效应。从农户角度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现为典型的人格化财产,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藏的谷物),其禀赋效应会更高。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对所拥有的物品具有生存依赖性,并且具有在位控制诉求,特别是在其控制权的交易具有不均质性、不可逆性的前提下,那么,该物品的禀赋效应将尤为强烈。例如,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农地出租意味着对农地实际使用的控制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并有可能导致土地质量、形状、用途等发生改变。当承包者重新收回经营权时,处置权的强度有可能已经弱化。如果存在事前预期,并且这种预期又是承包农户难以接受的,那势必会导致承包地对承包权主体的禀赋效应增强,交易必然受到抑制。
值得指出的是,已有的禀赋效应测度关注交易过程中“人—物”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人—人”)情景的差异。就同一物品即产权客体而言,面对不同的交易主体,产权主体的交易倾向是不同的。正如Barzel(1989)所言,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人如何使用其自己的权利。因此,同一个产权主体所拥有的物品,面对不同交易主体时的禀赋效应是有差异的(见表2)。
根据表2,可以将交易情景分为4种类型。在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中,关于市场性质及其机理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纯市场交易”情景展开的。即使是现代产权理论,亦忽视了人格化财产的交易性质问题。应该说,无论是对交易主体来说,还是对交易客体而言,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同质化市场。显然,农地产权作为人格化财产,相对易于在“熟人”之间交易;而在“非熟人”之间,因较高的禀赋效应,其交易会受到抑制。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推论:强化可替代财物的产权强度,能够促进其市场化交易;强化人格化财产的产权强度,则可能抑制其市场化交易。
(二)土地流转中的禀赋效应:基于农户问卷的实证考察
可以认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每个农户都可能是潜在的“买者”或者“卖者”,由此可以获得各自的意愿支付价格(WTP)和意愿接受价格(WTA)的报价。WTA/WTP的比值便是禀赋效应强弱的反映。该比值大于1,表明存在禀赋效应。
1.不同类型农户对土地经营权的禀赋效应。根据“禀赋效应”的定义,参照Kahneman et al.(1990)的经典实验,本文利用前述2704个样本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价格,测算禀赋效应(结果见表3)。
由表3可以发现:①无论何种情形,农户的禀赋效应均高于1,表明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惜地”与高估其拥有的经营权的价值,是普遍现象。②农户承包的土地越是稀缺,农户越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务农者年龄越大,其禀赋效应越显著。并且,在农地质量好坏、是否分散以及调整与否等方面,禀赋效应的差异不显著。③农地确权会显著强化农户的禀赋效应,这再一次验证了保护农户土地权益与土地流转抑制之间的悖论。④农户普遍关注土地流转中的在位控制问题。在2568个样本农户中,回答“比较关注”该问题的农户占61.88%,其禀赋效应高达2.5081;即使是回答“不太关注”的农户,其禀赋效应亦达1.5702。
2.农户禀赋效应的差序格局。农户土地流转的对象一般包括亲友邻居、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与生产大户、农业企业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户更倾向于将土地流转给亲友邻居,其占全部意愿选择对象的比例高达56.91%。采用与前文同样的测算方法,可以得到农户选择不同交易主体时的禀赋效应(见表4)。
观察表4可以进一步发现:①农户的禀赋效应依“亲友邻居—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或大户—农业企业”的次序而逐个增强,表明农户对于不同的交易对象存在着禀赋效应的差序化特征。②对于亲友邻居而言,农户的禀赋效应较低(WTA/WTP为1.0327)。一方面,亲友邻居之间的土地流转,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要素市场化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在内的特殊的关系型交易;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户对“在位控制权”的重视,亲友邻居基于其与转出农户长期交往而形成的“默契”与声誉机制,一般不会随意处置所转入的农地,从而能够为转出农户提供稳定预期③。
(三)小结:土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
熊彼特(2009)曾指出:“农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务设想为土地的产品,把土地本身看做是真正的原始生产资料,并且认为土地的产品的价值应该全部归属于土地。”赋予土地一种情感的和神秘的价值,是农民所特有的态度,因而在土地流转中存在过高评估其意愿接受价格(WTA)的倾向,使得农户的禀赋效应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显著性④,即:
第一,农地确权能够强化农户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但会进一步增强其身份权利与人格化财产特征,进而加大禀赋效应。因此,农地的人格化财产交易市场不同于一般的产权市场。
第二,农户的禀赋效应具有明显的状态依赖性。农户以农为生、以农为业、以地立命的生存状态以及在位控制情结所导致的较高禀赋效应,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约束。由此,土地流转市场不是单纯的要素流动市场,而是一个具有身份特征的情感市场。
第三,农户的禀赋效应具有显著的对象依赖性。禀赋效应的差序格局,意味着土地流转市场并非一个纯粹的要素定价市场,而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关系型的“歧视性”市场。
土地流转有着特殊的市场逻辑。因此,推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既要考虑乡土社会人地关系的特殊性,又要提高流转交易的规范化与契约化程度。不考虑前者,显然会违背农户的心理意愿;忽视后者,则可能将有经营能力的行为主体隔离于农业之外,使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格局难以改变,农民也将难以获得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有必要寻找人格化财产的产权交易路径。
四、人格化财产与迂回交易:拓展科斯定理
(一)重新思考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费尔德,2002):
科斯第一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产权主体有效率的纠正。因此,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一种初始配置与另一种初始配置无异。
科斯第二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回答是肯定的。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重新分配已界定的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强调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效率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道明了存在交易成本时产权制度是如何影响经济效率的。
但是,科斯定理暗含着几个基本假定:第一,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该定理没有关注产权主体的身份性与人格化财产问题。第二,产权主体对其所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一方面,产权主体对物品(或者产权属性)潜在价值的发现仅仅依据物品的排他能力与产权主体的处置能力所决定的产权租金;另一方面,产权主体只对物品市场价格做出反应(持有或买卖)。该定理没有考虑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及禀赋效应问题。第三,产权是重要的,产权的重新分配有可能实现潜在利益。但是,该定理既没有顾及产权调整引发的不稳定性后果,也没有顾及产权固化与产权调整的不可能性⑤。
(二)人格化财产的交易问题
按照科斯定理,不同的产权安排隐含着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用一种安排替代另一种安排是恰当的。问题是,在产权已经界定的情形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与学习机制的作用,人们会发现原有的产权安排可能隐含着非常高的交易成本,或者可能存在尚未实现的潜在利益,从而面临“两难”问题——变更产权会引发预期不稳定性,维护原有安排则牺牲潜在收益。关键是,在已经确权即产权固化的情形下,如何降低运行成本或减少交易成本,显然是科斯没有完成的工作。产权是重要的,但降低其交易成本,并不唯一地由产权安排及调整所决定(罗必良,2014)。
土地流转面临的情形是:①产权的不可分性。即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难以分割的特性,这是由农户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所决定的。②产权的不可变更性。农地产权通过确权颁证已经明确且固化,不存在承包权重新调整的空间,即不可能像科斯定理所表达的那样通过产权的重新界定来降低交易成本。③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即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存在明显的禀赋效应。
现行政策所鼓励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主要表现为租赁经营⑥。但是,农户的土地租赁在性质上是生产要素的交易,并没有满足农民作为人格化财产主体对土地经营的在位控制。农地向有比较经营优势的主体(例如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流转,不仅发生率低,而且面临着严重的契约不稳定问题(罗必良,2013)。依附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出租,决定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土地租约具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在前述的2704个样本农户中,发生农地转出的样本农户为614个,其中,没有签订合同或仅仅有口头合同的占54.07%;即使签订书面合同的,也依然有16.3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租约几乎不可能对农地利用的质量维度(例如土壤肥力、耕作层结构、灌溉条件等)进行可度量的约定,于是人们能够在现实中观察到,土地租约的终极控制权总是属于农户(比如是否出租农地、出租哪块地、出租多久,甚至是否提前终止租约等,农户均有终极决定权),而对土地的现场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通常属于土地承租者⑦。一方面,土地承租者可能会利用土地质量信息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考核性,采用过度利用的掠夺性经营行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农户可能倾向于签订短期租赁合约,或者即使签订长期合约,亦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随时中断合约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合约的短期性以及预期不足,土地承租者为了避免投资锁定与套牢,一般会尽量减少专用性投资、更多种植经营周期较短的农作物,从而加剧短期行为。由此形成的两难问题,易于诱发土地租赁的“柠檬市场”,即租约期限越短,租用者的行为将越发短期化,行为越短期化,租约期限将越短,由此导致土地租赁市场“消失”。这或许是农地租赁市场面临的重要约束。构建独立于农户承包权与人格化财产之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改善农地产权的制度绩效,必须拓展科斯定理。其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在农地确权不能重新调整的背景下,继续维护农户的小规模与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不仅使得农民增收无望,而且会因比较收益低下导致农业的副业化与边缘化。如何在保障农民农地产权主体地位的同时,盘活土地经营权,改善产权的配置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以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如果不能顾及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的产权特性,那么,禀赋效应的存在不仅会使政策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会因关系型交易形成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格局的复制。所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顾及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不可分性的约束。
(三)拓展科斯定理:迂回交易及其相互匹配
尊重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并改善产权效率,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产权细分即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分割,改善产权配置效率;二是拓展农户分工空间,改善农户行为能力。没有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交易,新的行为主体(企业家、投资主体、生产性服务主体等)就难以进入农业,而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土地与资本、土地与企业家能力的结合,由此生成分工效率,农民才有可能分享分工经济。改善人格化财产的产权配置效率,有必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
“科斯第四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经由产权的重新调整来改善产权配置效率,那么,通过产权的进一步细分及迂回交易与之匹配或许是恰当的。
庞巴维克(1997)最早提出“迂回生产”的概念,并由Young(1928)发展为报酬递增的重要解释机制。迂回生产是相对于直接生产而言的,它是指为了生产某种最终产品,先生产某种中间产品(资本品或生产资料),再使用中间产品去生产最终产品,这样,生产效率会得到提高。与之相对应,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的概念。
从逻辑上说,交易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如果交易方式A的交易成本过高,可以选择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交易方式B来替代。问题是,一旦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均不具有经济性,也就是说,直接交易具有不可能性(人格化财产即是如此),那么,迂回交易将成为可能的策略选择。即:为了进行A交易,先进行C交易,然后通过C交易来促进A交易,交易效率会得以改善。
产权细分与分工交易是保障迂回交易成为可能的两个重要方面:
(1)产权细分与盘活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含多种价值创造活动。如果所有的农事活动均由一个农户独自处理,那么,现场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农户处置能力的不足,必然导致农户经营规模的有限性。农户如果扩大生产规模,必然面临着劳动雇佣及劳动监督问题,于是,采用机械替代劳动显然是恰当的选择。但是,对农户来说,农机投资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机械化作业无疑会要求土地经营规模的匹配,从而超越其处理能力所决定的规模边界;另一方面,由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与生命节律所决定的有限的使用频率,必然导致农机投资效率低下。
因此,土地经营权的产权细分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主体的进入空间,能够化解上述约束并促进农业经营中的分工深化。由农户购买机械转换为由市场提供中间产品服务,则可能将家庭经营卷入社会化分工并扩展其效率边界。事实上,在保障农户在位控制权的同时,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多数农艺与活动环节是可以分离的(作为中间产品)。例如,水稻的育秧活动是可以独立分离的,能够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插秧、植保、收割等生产环节亦可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
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下,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得动摇,农户承包权必须保持长久稳定,因此,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就在于进一步细分和盘活土地经营权。横向来说,土地经营权可以分割为经营控制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与生产处置权(如何生产);纵向而言,农事活动及生产环节则可进行多样化细分。因此,经营权细分为不同主体进入农业提供了可能,从而能够扩展农业经营中迂回交易与分工深化的空间。
(2)分工交易与改善规模经济性空间。产权细分以及多种主体进入所形成的交易,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由此,盘活土地经营权还有赖于交易组织与交易方式的改进。尽管农业生产存在信息的不规则性,但专业化组织具有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比较优势;尽管存在服务质量的考核困难,但专业服务形成的资产专用性与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够有效缓解监督成本问题。关键是,农事活动分工与服务外包的可能性及效率,必须与相应的交易组织机制相匹配。即:①如果土地流转效率改进得比劳务交易效率快,分工将通过土地市场在农场内发展,农场规模会扩大并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经营主体转换为家庭农场、生产大户、土地合作农场或租赁农场),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良好的企业家经营的生成机制、有效协调农场内部劳动分工的组织机制;②如果土地流转的效率很低,劳务交易的效率较高,农业分工将转换为市场组织分工,农场外通过迂回交易所提供专业服务的种类增加(例如代耕、代种、代收,甚至是职业经理人的“代营”等中间性服务产品),尽管农场自身的土地规模受到限制,但其生产经营内容减少,专业化程度及效率却上升。
一般来说,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育,农业中劳务交易效率无疑会高于土地经营权交易效率,因此,农业规模经营能够以服务规模经营替代土地规模经营,通过纵向分工、迂回经济与服务外包来实现外部规模经济性(见图1)。
图1 农地产权细分及其迂回交易
图1表明,尽管农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与排他权强化所引发的农户禀赋效应抑制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但农事活动处置权的产权细分与分工深化,能够吸纳有能力的经营主体与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并由此通过迂回交易来改善服务规模经济性。可见,农地确权带来了产权调整的刚性约束,但盘活土地经营权能够拓展农业规模经济性的实现路径,亦有助于农户参与并分享分工经济。
五、“农业共营制”:经营方式转型的崇州案例
(一)“农业共营制”:崇州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
在中国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丰富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模式包括家庭农场、“公司十农户”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其中:①家庭农场是建立在农户间土地流转集中基础上的家庭经营。这种组织模式的优势在于,组织内部成员不是因一组市场契约而结合,而是因血缘和婚姻纽带而结合,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合作的稳定性,合作治理的交易成本小。但是,家庭农场在企业家能力、投融资能力、市场拓展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由于依赖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以及有限的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可能存在以“小农”替代“小农”的低水平复制问题。②“公司十农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租赁农场模式,属于要素合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租赁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经营,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租金;另一种是订单农业模式,属于商品合约,其基本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保底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问题是,企业与农户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无论是租赁农场还是订单农业,都存在双方利益不相容以及合作不稳定的问题,包含着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治理成本。③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显著优势是在促进规模经营的同时,兼顾了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从人格化财产特征所决定的交易不可分性及禀赋效应来说,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是最具制度潜力的制度安排,但其主要的不足是社区封闭性与能人依赖问题,隐含着由内部人控制引致的高昂的治理成本。基于这样的判断,本文认为,符合人格化财产交易的内在逻辑,并内生可自我执行机制的模式选择,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对此,崇州的创新性试验尤为值得关注⑧。
崇州市是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农业大县,也是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农业生产“地碎”“人少”“钱散”“缺服务”的趋势不断加剧,“农业边缘化”问题越发严重。崇州为此做出了长期的探索。从早期诱导生产大户转入土地,到随后引进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地租赁经营与订单合作,以及鼓励农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多种尝试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2009年出现农业企业毁约退租风波之后,当地政府意识到农地规模流转的风险性。从2010年起,崇州“被逼着”进行新的探索,即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从事水稻生产经营。由此形成的“职业经理人”试验的成功,极大地鼓励了新的实践。
崇州试验的重点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以盘活土地经营权为线索,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经营。具体来说:①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②聘请懂技术、会经营的种田能手担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职业经理人,负责农户土地的经营管理;③引导适应规模化种植的专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并打造“一站式”农业服务超市平台。随着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化服务体系等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前“1+1+1”(“职业经理人+合作社+服务超市”)的“农业共营制”模式(罗必良,2014)。
(二)主体培育与迂回交易:“农业共营制”的制度内核
崇州“农业共营制”的核心,是基于经营权的产权细分与农事活动的外包,通过三个层面的迂回交易及其相互匹配,形成了有序竞争的自我执行机制。
1.引导农户合作,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构建农地产权的迂回交易机制。崇州市运用土地确权的成果,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其运作特点是:①坚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开放性,即农户自主协商、自主组建、自由进入、自由退出,且不要求与社区或行政区域重叠,以规避社区行政干预;②社员农户直接参与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农业生产计划安排、成本预算以及利益分配方案制定等决策过程,成为经营管理的决策者和控制者;③理事会代表全体社员公开招聘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签订经营合同对产量、生产费用、奖赔标准等进行约定;④职业经理人负责“怎样种田”的生产经营,提出具体经营计划执行与预算方案,交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方案执行,并在执行中接受社员和监事会监督。截止到2014年年底,崇州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5个,入社土地面积31.06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59.57%;入社农户9.09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9.14%。
崇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自我经营主体,它实现了土地适度集中,并达成了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合作的迂回交易机制。其价值在于:第一,它规避了土地流转中农户的禀赋效应与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紧密联系,尊重了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农户对职业经理人的甄别以及对生产经营的最终决策权,满足了农户的在位控制诉求。第二,农户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能有效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竞争性进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此成为农户土地经营权细分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交易平台,并进一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
2.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构建企业家能力的迂回交易机制。已有农业合作社的一个普遍不足是企业家能力的缺乏。企业家的重要职能是,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同时,能够做出协调与“判断性决策”(张维迎,1995),从而形成经营活动的知识与劳动分工。“农业共营制”的重要突破是,将产权细分与分工深化紧密结合。即:①通过决策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使土地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依然掌握在农户手中,确保了其经营主体地位。②生成和俘获了农业企业家能力,形成了提供“管理知识”这种中间产品(服务)的企业家主体,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经营管理效率。具体来说:一是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育与竞争机制的形成,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寻找和甄别有经营能力的代理主体的搜寻成本;二是多个职业经理人竞标机制与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大大降低职业经理人进入的谈判、签约、退出与接管成本;三是土地规模扩大所激励的优秀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既化解了传统合作社面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避免了社区型合作组织能人依赖的弊端。
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和“科学种田”的问题。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大春水稻种植平均每亩增产10%(约55公斤),生产资料投入与机耕机收成本下降15%(约90元)。目前,崇州市已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1607人,通过竞争上岗的有823人,初步建立起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职业经理人队伍。
3.强化服务外包,建立“一站式”专业服务体系,构建农业服务的迂回交易机制。其主要运行方式是:①在原则上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导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组建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②在横向布局上推进有序竞争。根据产业布局和服务半径,以各片区建立的农业服务超市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的经营门市,构建直达田间地头的服务平台。③在纵向分工上开展“一条龙”农业服务。农业服务超市按照相关规程,提供包括农业劳务、农业机械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苗)、测土配方、病虫害统防、粮食代烘代储等在内的农业生产全程“一条龙”服务。通过建立服务价格协商机制,将服务项目、内容、质量、价格等在农业服务超市公开公示、明码标价,由此实行“外卖”式的服务配送。④建立淘汰机制。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对各类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形成了准入与退出规制。至2014年底,崇州市已分片建立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3家、农业服务超市10个,分别联结101人的专家团队、225人的科技推广队伍、2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大户、15家农资供应商(企业)、16个植保专业服务组织、6个劳务合作社、25个工厂化育秧基地,服务范围遍布全市25个乡镇,并带动了大约4800人的服务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成长。
土地经营权细分,形成了提供“专业生产”这种中间产品的生产性主体,改善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即:第一,降低交易成本。农业服务超市交易平台的存在,有效降低了服务交易的搜寻成本,改善了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第二,稳定交易预期。一方面,服务需求的集合,不仅化解了专业服务组织因专用性投资而被“要挟”的风险,并且提升了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服务供给的聚合,使得农户与合作社能够借助服务超市所形成的声誉机制获得优质服务,并分享服务主体由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所决定的优惠服务。第三,改善合作社的迂回投资。专业服务组织能够获得机械装备等方面的融资与专项补贴,从而化解农户与合作社的投资约束,改善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第四,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业技术的受体由农户转为专业组织,不仅使技术推广的门槛降低,而且有助于农业技术的自主创新。
通过三大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相应的迂回交易机制的构建,土地的共营延伸到服务的共营,分工与专业化格局也由此形成。其中,决策控制权属于农户与董事会,经营控制权属于职业经理人,农艺操作控制权属于专业服务组织;剩余索取权则由农户、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共享。
4.三类迂回交易机制的互动:竞争、自我执行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一,合作社之间的竞争。农业共营制的开放性,使得合作社的运营绩效与土地规模、企业家能力、社会化服务质量紧密相关。一方面,合作社土地规模越大,越有可能通过竞争聘任到更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以更低的成本购买外包服务,从而经营绩效越好;另一方面,合作社经营绩效越好,对周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吸引力越大,能够获得的规模经济优势就越大。可见,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竞争是改善合作社治理与绩效的重要机制。第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竞争。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家能力越强,能够代理优质合作社的可能性越大,能够获得低成本与高质量社会化服务的竞争力越强,也越有利于合作社获得财政与金融支持、推进品牌化经营与提高市场竞争力。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市场竞争,有助于优胜劣汰自我执行机制的形成。第三,专业服务组织之间的竞争。农业服务超市的构建,一方面降低了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搜寻、谈判与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亦成为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专业服务组织投资能力越强、专业化水平越高、服务质量越好、服务收费越合理,越有利于其扩大服务业务规模、获得良好声誉效果、增强对信贷支持和政策扶持的竞争力,从而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拓展、服务品牌建设、分工深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可以认为,崇州所探索的三大主体及其迂回交易方式,通过将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土地经营权细分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的匹配,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⑨。
崇州“农业共营制”是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它盘活了分散且固化的土地经营权,培育了多元参与的经营主体,通过迂回交易的相互匹配,化解了农地确权所引发的禀赋效应与流转抑制,降低了农业的组织成本,改善了分工效率,增进了合作剩余。由此形成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管住用途、盘活产权、多元经营”的基本制度框架,有可能是中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六、进一步的讨论
产权经济学区分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产权赋权,二是产权实施。明晰的赋权是重要的,但产权主体是否具有行使其产权的行为能力同样是重要的。产权实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权主体对产权的实际处置,另一方面是产权的转让与交易。产权在实施中的强度问题,使得同一产权的实施在不同的实践环境、对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都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市场运行依赖于三个关键因素:
一是明确而分立的产权。市场可以被认为是普遍化了的商品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关系的维系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安排来保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产权主体只有预期没有被抢劫而无处申诉的危险时,才会积累财富并努力将财富最大化;当产权主体把手中的货币或货物交给其他主体而不必担心对方不按合约办事时,或者在当对方不履行合约时能够保证以一种低成本的方式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情况下,交易才会发生。产权能够排他,交易才可能顺利进行,价格(市场)机制才由此发挥作用。明晰的赋权意味着产权的保护、尊重与契约精神。
正因为如此,农村土地制度的底线是必须保障农户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重视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通过确权进一步提升农民的产权强度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此前提下构建公开而有秩序的农地产权流转市场,并维护农民自主参与土地流转的权利。
二是多主体参与的分工合作机制。分工与专业化通过知识积累与迂回生产能够改善生产效率,但同时分工通过提升行为主体的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也能够改善交易效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上表现为农地经营主体的替代,本质上则表现为农户间的横向分工,农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及禀赋效应,往往内生着明显的交易成本。因此,细分并盘活土地经营权,诱导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主体参与农业经营,不仅能够深化农业产业内的纵向分工以及分工的多样化,而且能够促进经营权细分市场、农业企业家市场与生产性服务市场的发育。
三是合乎要求的经济组织。“合乎要求”一方面是指改善产权处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指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关键是,如果产权安排已经固化且又隐含着较高的交易成本,那么,科斯提出的通过重新调整产权来改善处置效率与交易效率的空间并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即是如此)。由此,从产权调整转向经济组织构造是必然的选择。Coase(1937)曾经指出,市场运行是要花费成本的,而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手段。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分工,又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同样,土地经营权细分和迂回交易促进了农业分工深化,从而规避了禀赋效应对人格化财产交易的约束以及直接交易所面临的高昂成本。
由此,降低产权的实施成本,依赖于有效的生产组织和交易组织的选择与匹配。可以认为,广义的市场机制不仅包括价格机制、产权分立机制,还要有合乎要求的分工交易的组织机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交易方式。正是基于这样的角度,土地经营权的迂回交易及其相互匹配,以及崇州的创新性试验,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理论内涵与现实价值。
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11期
作者:罗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