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拆除违法建筑。
近年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在第30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决定向社会公开通报区县(市)立案查处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海曙区某某洁具厂非法占地案
2018年年底,海曙区某某洁具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横街镇桃源村集体土地上建钢棚,用作仓库,占地面积约1480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会同属地镇政府责令其拆除建(构)筑物、清理场地、自行整改复耕。2019年4月,海曙区某某洁具厂全部拆除建(构)筑物、搬离堆放物品,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江北区冯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7月,江北区慈城镇冯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镇国庆村采挖山体宕渣420吨。经委托资质单位评估,涉案价值为5250元。2019年9月5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并处以罚款1050元,罚没款合计6300元。冯某某已停止采挖矿产资源(宕渣)的行为,并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镇海区强某破坏耕地案
2019年8月,强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镇海区澥浦镇湾塘村顺风自然村的土地上挖掘、围堰建池塘,占地面积约2600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8月27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向强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强某随即纠正挖塘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北仑区林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8月,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小港街道金山公司里面道口开采塘渣,出售获利5000元。2019年11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7500元。林某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鄞州区任某某无证采矿案
2018年7月,鄞州区横溪镇道任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镇华山村开采黄泥400立方米。经委托资质单位评估,涉案价值为14000元。2019年8月1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并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21000元。任某某已停止无证开采黄泥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奉化区孙某某非法占地案
2018年10月,孙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奉化区西坞街道康亭村上宅弄自然村东江边土地上建钢棚,用作产品堆放,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拆除建(构)筑物、清理场地、自行整改复耕。2020年4月,孙某某拆除建(构)筑物、搬离堆放物品,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慈溪市金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4年9月,金某向慈溪市龙山镇金某某转租了该镇金岙村张家岭集体山林1.35亩,并开始由金某向该村支付租赁费用。2018年3月,金某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造房屋,占地面积1039平方米。经核查,森林类别为经济林,树种为毛竹。2019年3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金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390元。金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裁定准予执行,由慈溪市东龙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余姚市陈某无证采矿案
2019年7月,余姚市兰江街道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街道筀竹村采挖塘渣510吨,获利21930元。2019年9月6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1930元,并处以罚款8772元,罚没款合计30702元。陈某已停止采挖矿产资源(塘渣)的行为,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没款。2020年5月,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1日,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下步将由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款。
宁海县郑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等无证采矿案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宁海县大佳何镇滨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西坑水库清淤工程进行发包,具体由该村郑某某、林某某负责,而后沈某某转包到该工程。宁海县大佳何镇滨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郑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等在未取得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石料并外运用于填方、石子加工。经委托资质单位勘测和价值评估,采挖量为20916.45吨,涉案价值28.2448万元。2020年1月16日,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宁海县公安局侦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象山县陈某某非法占地案
2018年6月,象山海潮庵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东陈乡升岙村村庄西北首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用于象山海潮庵寺庙用房,占地面积394.98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地类为园地,在土地规划用途中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2月1日,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924元。陈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裁定准予执行,由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张洁敏 朱军备 朱宁溪 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