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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虚拟货币是共同债务吗

2023-06-20 01:01:39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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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2)皖08民终2634号

自2021年11月开始,仲*方与微信名为“随缘”聊天(微信ID:×××05),“随缘”告知:“做的是现货黄金,然后通过数字货币形式入金,通过货币形式入金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避税,MT5就是我们用来操作现货黄金买卖的app,搜索okex,注册认证,第一次先教你熟悉一下流程,点p2p,八号当铺,转账成功后点PayNow,选择USDT-ERC20,Ox79C7604E4bd61425d861bB2f8A041F4618,现在点开MT5,卖家没在线,时间到了换一个,等下换八号当铺,还是看看八号当铺能不能找到,去MT5把新地址复制给你…”。

2021年11月30日,仲*方向吴名(兴业银行、尾号为12的银行账户)付款90000元,2021年12月7日付款100000元,2021年12月8日付款100000元及60000元。八号当铺是吴名注册的店铺昵称。八号当铺向仲*方卖出USDT,分别为2021年11月30日90000元、2021年12月7日100000元、2021年12月8日100000元及60000元,均显示交易完成。

仲*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名返还仲*方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吴名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仲*方主张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金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之间并无委托事项,而是购买USDT,可见双方之间不是委托理财关系而是买卖关系,买卖事项双方已履行完毕;仲*方与案涉“随缘”商讨的现货黄金与吴名无关。综上,吴名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故对仲*方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判决:驳回仲*方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26元,由仲*方负担。

仲*方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2)皖0827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USDT(泰达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从性质上看,泰达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仲*方经与微信名称为“随缘”在微信中聊天、介绍,并在欧易交易平台开立账户,从平台商户(吴名)处购买泰达币,吴名已将等值的USDT(泰达币)交付到仲*方所注册的账户中,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双方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仲*方购买USDT(泰达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行为有效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仲*方主张其经微信名称为“随缘”的欺诈,致使其开立账户,并从吴名处购买泰达币,且“随缘”与吴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仲*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仲*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确定投资时,应当预料投资存在风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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