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虚拟货币”的热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这两起近日宣判的关于“虚拟货币”的纠纷,或许能让您对这类投资加大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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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2月6日,林某某经张某某母亲虞某某介绍购买“CPS挖矿”的虚拟货币,并将44808元转账至张某某账户。后虞某某将该虚拟货币编码及投资公司的网站、交易操作流程交付林某某。同月10日,林某某再次通过虞某某购买“CPS挖矿”的虚拟货币,并向张某某账户转账192000元。虞某某取得款项后将购得的虚拟货币编码交付林某某。嗣后,林某某因持有的虚拟货币出现暴跌、投资无法提现等事由,要求张某某、虞某某返还投资款。虞某某以已完成委托事项为由予以拒绝。林某某遂诉至法院。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林某某明知投资对象为虚拟货币仍向虞某某购买或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由此产生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亦应由林某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林某某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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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卖卖: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1年5月18日,原告张某通过某交易平台向被告刘某购买人民币价值为29848.56元的“USDT”币。原告在订单生成后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9848.56元,但原告在操作电脑时又取消了该笔订单。因交易取消,被告未向原告交付“USDT”币,但也未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原告,随即原告向交易平台进行申诉,被告仍不予理会。最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9848.56元并赔偿利息。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USDT”币买卖,为虚拟货币买卖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根据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签订的相关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