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不良资产,上米多课堂!
“如果你是千万级投资用户,但你忽略不良资产行业,那么你已经输在起跑线上了。”这是曾经在不良资产圈最流行的一句话。最近也有很多粉丝私信我WT不良资产能做不?什么时候崩盘?反正作为知情者来讲,我只知道圈内某些团队,大佬都安全下车亲测别的项目去了;也有某些黑客透露内部消息,看似冠冕堂皇,实则千创百孔资金维持不下,下旬必崩盘!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银保监会要求,2018年6月末之前,国有大行必须将90天以上逾期划为不良,2019年6月末之前,农商银行必须将90天以上逾期划为不良,不得再划为关注类贷款,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迅速反弹;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融资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信托等不良资产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再者,随着我国对P2P、以及现金贷行业的监管、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呈现爆发式增长。随着不良资产的万亿市场到来,不良资产投资与收购俨然正当窗口期,然面对各类不良资产投资,投资失败案例也屡见不鲜。
本文主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包的收购经常遇到的陷阱进行具体的分析。
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原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在整个纠纷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谈论债权转让合同才有意义。因此,若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将可能直接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从而阻碍不良资产投资的顺利进行。
比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等等均是在收购不良资产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础债权存在的证据不充分
因证据不足导致难以确定基础债权有效存在一直是各类不良资产投资的核心风险点之一,也进而会影响整个担保体系的法律效力,对投资者来说影响颇大。
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债权真实存在要全面考量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支付出借资金的银行凭证,是否有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等等;如果借贷双方不存在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虽然双方存在书面协议但不能提供资金支付凭证又无其他证据显示债权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存在很大的主张债权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风险。
故在收购不良资产包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基础债权文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债权协议,资金往来,以及过往催收记录等各项因素。
不能充分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通知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第二种,起诉的方式;第三种是公告的形式。虽说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仍然可能出现不能充分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就目前来看,主要的障碍来源于两个方面:
债务人不可联
基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大部分不良资产均为通过互联网方式产生的现金贷或消费金融不良资产,借款用户只需要通过手机注册,完成实名认证之后就可以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平台并不会像传统线下借贷一样对借款人的实际住址进行下户核实,故一旦发生不良,只能通过既有的手机号码进行联系,一旦借款用户更换手机号码,便无法再联系借款用户;
债权转让方拒绝向借款人发送转让通知
转让方拒绝发放通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原因则在于对于金融机构债权转让本身是否与现行的监管政策存在冲突,或者导致债权转让平台被认定为直接或变相的对出借人提供担保,所以出于谨慎考虑,债权转让方也难以做到积极配合发送转让通知的义务。
故债务人可联系直接影响受让债权后的催回率,也是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陷阱。
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自从互联网金融及不良资产行业快速发展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追偿权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不论是因为债务人失联、还是因为先前的债权方未保留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的有效证据等任何情形导致的诉讼时效已过,都会导致买来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成为废弃资产。因此在买入不良资产前,需先都债权诉讼时效进行查验。
不良资产包无法进行准确的估值
不良资产估值是评估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环节,亦是不良资产项目运作的核心。影响不良资产估值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理论价值、自身瑕疵、客观因素。所谓理论价值,就是不考虑客观因素及项目自身的瑕疵,项目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自身瑕疵是指项目自身所携带的瑕疵,如时效、手续残缺等。客观因素涉及面较广,其中主要有处置能力、财务成本及预期、政府干预、经济形势等。后两个因素等存在导致不良资产包价值的升降很难来量化。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除了借鉴已有评估准则,制定原则性评估意见外,未颁布任何有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评估方法,以至于一些评估机构只采用一般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方法进行评估。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获得各方广泛认可的基本依据。特别是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误区,缺乏统一的规范约束。由于缺乏行为规范,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常常对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不深入,往往造成评估结果与债权资产实际情况不相吻合,不能充分反映出不良资产的特性,评估结果对资产处置定价起不到参考作用,影响了资产处置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处置交易价格的认可度和处置效果。
行业特殊性导致的隐形陷阱
不同行业的不良资产还存在极具特色的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的风险,例如:
近两年,医美行业成为消费金融的重要掘金战场。目前中国医美行业年均市场规模在2000亿到3000亿之间,目前医美分期市场,仍是蓝海一片,但由于市场不够成熟、行业制度不规范,同质化严重。农村大妈办理虚假分期,获得手续费,顶包贷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于医美分期行业,消费金融机构只是医美市场的助力方,而不是主导者,投资医美分期的资产,还要从资产本身进行各方面的评估,包括提供医美服务的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医疗事故风险等等。
在十分火爆的租房分期市场,也存在很多痛点,经过笔者多年来为众多租房分期服务商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来看,服务商提供租房分期的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服务商推荐资金方向租房用户发放一笔借款,租房用户此后按期向资金方进行还款,另一种方式是服务商与租房用户签订租赁协议,之后将基于租赁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而无论哪种方式,在对用户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并不会对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解释,而只是告知用户是分期付款,用户签订合同均以电子方式签约,个别情况甚至不具备有效的电子签名。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用户根本不知道签过相应的协议,或者不知道真实的债权人身份。这也往往导致在催收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高额的税费成本
在不良资产投资过程中,税费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截止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般的不良资产购买没有出台过任何文件(对外资和AMC除外)。虽然国家对于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此政策外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正因未有明文的纳税规定,所以在不良资产的投资中可能存在承担高额税费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结语
物美价廉,高折价背面的安稳高收益,是我们挑选不良资产最重要的原因。但各类收购陷阱比比皆是,为了实现收益目的,在投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理性投资,警惕各类不良资产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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