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却因密钥被“合伙人”删除而血本无归,走投无路的他们将“合伙人”告上法庭,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货币投资人?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全部诉求。法院指出,通过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投资、获取收益,该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投资XIN币永久性丢失
状告"合伙人"赔偿1190万
据原告韦某、吴某、姜某、温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XIN币(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但被告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以XIN丢失当天的市场价格即1190万元计。
被告章某、李某、刘某辩称:XIN币属于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虚拟货币,且原告所持的XIN币系通过公开募集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平台、个人进行虚拟货币的兑换、定价、交易等行为,原告的诉请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由新加坡BigOne交易所首发,供应总量为100万个,现已发行50万个,剩余50万个待开发。
2019年7月,韦某和吴某组成A团队、姜某和温某组成B团队、章某、李某、刘某组成C团队,三团队共同投资XIN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其中原告四人投入的XIN币非其所有,而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原被告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
究竟双方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是否受法律保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通过投资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因一方过错导致虚拟货币无法取出,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通过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
投资、获取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李朋表示,XIN币属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现实中,XIN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购买资金是在境外通过向散户募集所得,这种募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该行为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对该类行为予以禁止,并作否定性评价。
社会公共利益是明确国家和个人权利的行使边界,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准,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维持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守护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均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通过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投资、获取收益,该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李朋提醒,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警戒心,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这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名称,不被所谓的高利率迷惑,投资时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同时,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加强个人账户信息保护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个人账户被不法分子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许燕玲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