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郑州银行提醒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下面,我们一起走进郑州银行金融课堂,聆听关于数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的知识。
一、什么是数字人民币?
数字人民币(“e-CNY”)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目前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发行。除数字人民币之外,目前市场上各类数字货币都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国家法定货币的职能,不受法律保护。
二、正确认识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警惕利用数字货币的名义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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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不法分子建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私人机构同时进行推广”,私人机构“有多层推广收益”,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码就可以参与推广,并号召群友向朋友和其他商家推广,只要推广成功,就可以获得“两层收益”。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盗用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费者的视听,骗取消费者的资金后跑路。(来源:“河南省反诈骗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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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2月,某市某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其称自己被短信诈骗了一万元。据民警了解,该男子在朋友圈看到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发行预约信息登记活动,当时没有参加,随后,手机收到一条“数字人民币预约登记”的短信,还附带一个网址链接。因为之前在朋友圈看到有这个活动,该男子便相信了短信内容,并点开了网址。随后,系统提示该男子卡内需要有余额一万元才可以体验数字人民币。当时信以为真的他便将一万元人民币转入登记的银行卡内。该男子冷静下来后才感到事有蹊跷,便查看了自己银行卡余额,却发现卡内的一万元已被转走。(来源:“河南省反诈骗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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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张女士在某社交平台上添加了一位好友,经过一段时间热聊后,对方向张女士推荐了一个数字货币投资项目——“维卡币”。张女士先试着投入520元、3000元后均小有回报,随后在对方的诱导下,大举借贷数十万投入“炒币”,在不到一周时间内“账面”获益数十万。当张女士准备见好就收时,发现根本无法提现。(来源:“平安龙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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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逃)等人的纠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又通过事先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申请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