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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机构持仓

2023-05-09 17:33:11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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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性案例。在这一批案例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第199号指导性案例在币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很多圈内的朋友都在咨询我们团队律师:“这个指导性案例对以后虚拟货币的交易影响有多大?”“是不是主张虚拟货币的返还以后都不支持了?”“虚拟货币的纠纷维权还有可能性吗?”,这些问题无疑已经成为币圈讨论的热点。为了让粉丝们更好的理解该案例,我们带着“案件及裁判情况如何?”“该案例将给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带来哪些影响?”“币圈如何更有效地维权?”这三个问题来剖析这个令人疑惑的第199号指导性案例。


案件及裁判情况

该案件实际上存在两项请求,一个是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另一个是请求返还虚拟货币。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我们将两项请求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情况拆分讲述。

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简单概括就是:A企业、高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的B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某;李某同意代替高某向A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直接向A企业支付剩余25万元股权转让款。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裁决将A企业持有的B公司5%股权变更至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股权转让并非本案成为焦点原因,请求返还虚拟货币才是案件备受关注的重点。由于仲裁过程不对外公开,关于虚拟货币这部分案情和裁判我们只能通过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大致了解并归纳如下:

① 李某委托高某进行理财,李某将其持有的比特币转至高某的电子钱包。后双方签订协议,李某要求高某返还比特币;

② 因为高某违约未返还比特币,李某遂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归还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美元及利息,并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③ 仲裁庭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照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有关价格信息,裁决高某应当向李某赔偿的金额为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同时支持了李某违约金的请求。

④ 高某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敲黑板,划重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其裁判理由是每一个从事区块链行业的小伙伴以及法律人,都应该好好学习研究的

大前提: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小前提:

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结论:

仲裁裁决与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指导性案例将对司法实践产生哪些影响?

我们团队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指导性案例将对司法实践产生以下几点影响:

1. 对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案件的影响。

我们知道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各级法院来说,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是必须参照的。也就是说以后法院对类似的仲裁裁决,遇见申请撤裁的,都要撤裁。同时,对于委托理财案件中涉及主张赔偿虚拟货币损失的,法官都可能因为这个指导性案例的影响,都不会判决赔偿与虚拟币等值的损失,因为如果判了,就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2. 对其他涉币民事案件的影响。

指导性案例其实扩大了2017年94公告对非法金融活动从事主体的外延,我们看2017年94公告只是说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兑换、代币与代币兑换等等业务,也就是说限定的主体是平台方。而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限制为平台方,而是扩大到了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一般主体,并且认为94公告等文件实际上是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甚至认为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这就意味着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一种倾向,只要是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论主体、不论是否做成业务,不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都有可能不加区分的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伴随而来的是合同无效,不排除自担损失的可能。

3. 对涉币刑事案件的影响。

我们知道在涉币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都需要对虚拟币进行价值判断或者对虚拟币进行处置。价值判断原来还有做价格认证的,现在因为94公告和924通知的政策精神,公检法是不做价格认证的。我们团队之前还呼吁恢复价格认证,但是现在指导性案例这么一出,就更难了。因为公检法一旦恢复做价格认证,很明显就是指导性案例说到的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虚拟货币的定价,谁还敢做呢?同时,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安全团队的追踪报告来定价,法院以这些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说也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的兑现和定价,也是与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还有,司法实践中有些涉币刑事案件的虚拟币处置是公安通过一些交易所平台上的OTC来进行变现的,很明显这种搞法和指导性案例格格不入,这还不是变相的问题,是直接支持了虚拟币的兑现和定价。指导性案例出台后,公安的这种变现搞法怕是要被禁止了。

币圈如何更有效地维权呢?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币圈如何更有效地维权?结合我们实务实践经验,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1. 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委托方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务必将当发生违约无法返还虚拟币时,双方同意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的内容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写入合同。因为即使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当合同无效无法偿还虚拟货币时,这样的约定也许能够挽回损失。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上海青浦法院判决的第一例游戏氪金案件也是判决合同无效,最终是以双方约定的金额作为赔偿金额。

2. 注意收集和留存双方合意、转账记录、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收集和留存证据往往成为官司成败的关键!实践中,我们看到虚拟货币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大家在交易过程中和起诉前一定要注意收集包括双方合意、打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我们建议在沟通时,能文字就少语音,打过电话也最好再发一遍文字确认,重要的聊天记录进行收藏备份,避免手机丢失后无法找回聊天记录的情况。

3. 发生纠纷后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虽然当前法律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很不友好,但是当发生纠纷时,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发觉对方可能违约,产生风险,就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沟通、起诉或者报警的方式进行维权。

写在最后的话

最高法第199号指导性案例必然会对国内虚拟货币案件的仲裁或审判带来不小的影响。鉴于此,朋友们就更应当注意虚拟货币的投资风险,谨慎决策,规避本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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