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2021年8月,警方根据线索发现崇明区多个村委会的网络存在流量异常的情况。经过进一步排查后,确定这些流量异常的机器几乎都是放置在村委会内的“农民一点通”触摸查询机。
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测后发现,这些机器都被安装了来路不明的显卡,系统中也被植入了“挖矿”软件和远程控制程序。随后,警方根据侦查,锁定了负责系统维护的技术人员朱某和张某,并将二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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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到案后交代,2018年11月份,他在网上看到利用电脑挖虚拟币可以赚钱,但是自己家里只有一台电脑,“挖矿”的效率太低,于是就对自己负责维护的村委会里的触摸查询机动起了歪心思,想利用这些机器来一起“挖矿”赚钱。为了提高“挖矿”的效率,朱某还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显卡以增强计算机的算力,趁着维护设备的时候,偷偷把显卡加装进触摸查询机内,然后给电脑安装上挖矿程序,同时朱某还给触摸查询机安装了远程控制程序,以便实时监控挖矿程序的运行和后期维护。
尝到甜头的朱某,还热心地把这一“薅羊毛”的手法教给了同事张某,并且帮助张某配置了相关的挖矿程序,张某也如法炮制,在自己负责的二十多台触摸查询机内偷偷安装运行挖矿软件来获取虚拟币谋利。甚至,张某在2021年1月份离职后,还继续利用之前控制的村委会的触摸查询机进行“挖矿”,直至案发。
直到2021年8月的一天,两人发现他们所控制的触摸查询机都被切断了网络,猜想他们偷偷挖矿的行为可能被发现了,于是朱某和张某,赶紧前往村委会,利用此前偷偷留下来的触摸查询机的检修钥匙打开机箱,把私自加装的显卡拆除,并且删掉了挖矿程序和远程控制程序,企图销毁证据。
崇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朱某非法控制“农民一点通”触摸查询机共计25台,用于获取虚拟货币“以太币”(ETH),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所涉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将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