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检察 2023-01-26 08:39 发表于浙江
一场基层检察院的线上咨询会
缘何云集了
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学者
电子货币领域的企业高管
资深法律实务工作者
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
“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
他们的出现
都是为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2月至4月,鲍某某、高某某等人结伙通过在电商云仓企业安装远程控制程序的方式,窃取快递面单16万余条,并销售给境外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快递信息个人财产安全收到严重威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在追究鲍某某、高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但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办案检察官遇到了一个难题:所有当事人均通过USDT(泰达币)进行支付,并且直至案发,部分当事人尚未将获取的USDT(泰达币)提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信息侵权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USDT(泰达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能否认定为当事人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在不同的司法观点、司法判例面前,办案检察官陷入了困惑。为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办案检察官决定向专业人士“借智借力”。
近日,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与参与下,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云平台邀请到了全国范围内对数字货币颇有研究的高校学者、企业高管、法律实务工作者等专家志愿者们共同参与线上咨询会。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按照法定货币约定了支付对价,再以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且两者价值相当时,可按约定的法定货币对价来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以此认定当事人获得的利益……”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澍这样阐述到。
专家志愿者们结合本案案情,围绕USDT(泰达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及如何认定各当事人获利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专家志愿者认为USDT(泰达币)虽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具有工具属性、交易工具属性和财产属性。当事人获得USDT(泰达币)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各当事人获得利益,鉴于本案当事人以法定货币约定了个人信息交易价格,并通过USDT(泰达币)支付对价,可根据约定价格认定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货币等新生事物的涌现是对司法实务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线上云平台,邀请到全国范围内的专业人士参与线上专家咨询会,借助专业领域的“智慧外脑”,不仅解决了前沿法律问题的“技术壁垒”,突破了与各地权威专家之间的“地域屏障”,还让检察履职更具“底气”与“格局”,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开,凸显“益心为公”“朋友圈”凝聚的“实质性”合力。
来源:余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