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共十五条,整体来看,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另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众所周知,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为名目吸收公众资金,用元宇宙虚拟币投机炒作,甚至干起了非法集资、诈骗的勾当,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一银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新增网贷、虚拟币等领域,主要结合近年来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尤其针对信息技术发展下出现的一些新型诈骗手段,及时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金融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也不乏有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
例如“以房养老”陷阱中,骗子承诺高利率回报,打着投资养老名义,忽悠老人将房子抵押贷款,将房产处置权交给理财公司。最初每月老人能收到相应的回报,一旦资金链断裂,老人最终或面临“钱房两空”的境况。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一是因为老年群体同样存在广泛的投资理财需求,但由于存在“数字鸿沟”等因素更加偏重线下方式,而线下非法集资具有分散性,形式隐蔽难以监测,给早期识别与预防带来了一定难度;二是一些老年人并不了解理财产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缺乏了解,而不法分子又擅长夸大宣传,甚至打“温情牌”,以此欺骗老年群体。在她看来,后续既需要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也要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发出“适老”理财产品,通过各类宣传提升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及防范意识。
就此次《解释》修改内容,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指出,《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主要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近年来,伴随着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一些涉资金领域的乱象频频出现,不但危害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苏筱芮指出,《解释》新增是对过往去阶段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此次《解释》的发布能够严密非法集资相关的法网,一方面能够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提升司法效率。
据了解,修改后《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