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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视频的虚拟货币

2023-05-04 12:29:53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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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看直播,如今已成为很多人的娱乐休闲行为。有些用户为了讨主播欢心,不惜频频打赏,长久下来,不仅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家庭和谐。

  韩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A币”购买价格为每个0.1元。其中,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消耗“A币”1415125个,花费141512.5元。事后,李某发现韩某利用婚内财产打赏主播大额款项一事,将配偶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管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另因甲公司在该赠与过程中获益,故诉至法院:1.要求确认韩某与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2.要求甲公司与管某连带返还141512.5元。

  主播管某辩称,韩某向其的“打赏”行为属于韩某基于短视频平台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形成的消费行为,在韩某“打赏”行为产生的同时,管某亦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务,因此,整个“打赏”行为体现了即时、双务、对价性,并非韩某与被告管某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正常消费行为。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台运营甲公司则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一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内容,李某主张返还消费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韩某在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甲公司已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对于甲公司平台向包括其自身在内的用户提供视频直播服务、虚拟币服务,这一服务事项是明知的。二是双方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并非赠与合同纠纷。用户、主播和平台之间均是基于各自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系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某与主播管某之间存在暧昧、违背公序良俗关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A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次,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再次,原告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意见亦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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