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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的合法性

2023-04-27 14:05:50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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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业内专家表示,比特币投机行为衍生出大量跟风“挖矿”的行为,对电力资源造成了巨量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此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炒作,要增强风险意识,公众应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虚拟货币生产等环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从上述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看,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介绍,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李增辉法官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

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对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炒作,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李增辉也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此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业内专家建议,公众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保护好钱包,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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