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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游戏币(不是虚拟货币)兑换现实中的实物违法吗
虚拟货币不能兑换实物。游戏币应该归属于游戏道具或虚拟产品,如果能用法定货币充值游戏币,则游戏币归为虚拟货币。这个时候是不能兑换实物的。如果不能用法定货币充值购买,则游戏币只是虚拟道具,这个是可以用来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2016年发行的纪念币都有哪些
2016年发行多少纪念币呢?据悉,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贵金属纪念币项目发行计划包括10个项目,51个品种。
2016年发行的纪念币包括2016版熊猫金银纪念币;
北京银行成立2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
2016年贺岁银质纪念币;
2016吉祥文化金银纪念币;
宁波钱业会馆设立90周年金银纪念币;
世界遗产—大足石刻金银纪念币;
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金银纪念币;
2016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银质纪念币;
孙中山诞辰150周年金银纪念币;
2017中国丁酉(鸡)年金银纪念币。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6年贵金属纪念币项目发行计划开始,贵金属纪念币重量单位由“盎司”改为“克”。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虚拟货币兑换现实货币是否犯法
虚拟货币不能兑换实物。游戏币应该归属于游戏道具或虚拟产品,如果能用法定货币充值游戏币,则游戏币归为虚拟货币。这个时候是不能兑换实物的。如果不能用法定货币充值购买,则游戏币只是虚拟道具,这个是可以用来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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