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引起了信托行业的热议。
家族信托隔离作用为何“失灵”?
信托本质是一种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其中,资产隔离是信托一个独特的功能。
2019年,我国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此外,在欧美国家,许多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在企业经营和家庭生活中筑起一道风险隔离墙,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家庭生活无忧。
为何张兰的家族信托却没有起到这个作用?对于张兰家族信托的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认为,当委托人自身成为信托的剩余索取权人,该信托财产不能产生独立于委托人的效力。
“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信托都会被击破,只有委托人为自己保留剩余索取权的信托才会被挑战其效力。”赵廉慧表示。
“张兰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仍然在不断处理已经转入信托的财产,法院认为张兰对信托财产存在较强控制力,该家族信托为虚假信托,不被承认,因此没能发挥隔离功能。”山东国信家族信托事业部负责人周群表示,“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保留某些权力,如调整受益人、选择投资等,但如果委托人过度保留权力会对信托的效力产生致命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会认为委托人没有放弃转入信托的财产的所有权,信托的风险隔离便无从谈起。”
三大误区要注意
近年来,国内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国内已有近60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约为4700亿元。2023年1月,国内新增家族信托规模92.07亿元,环比增长40.44%。
在办理家族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内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通过家族信托,可以对家族财产进行规划与设计,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与合理分配,但委托人应该避免三大误区。”
委托人应认识到家族信托不是“万能”的,尤其是避债方面。虽然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但委托人不能以“恶意避债”为目的来设立家族信托。在法律层面上,以“恶意避债”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其独立性无法得到司法的保护。
委托人要认识到并非所有财产都适合装入家族信托之中。委托人只能将合法收入及财产装入家族信托,非法所得的财产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因为当前境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待完善,如果委托人需将一些非现金财产装入家族信托,需提前安排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委托人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平衡好相关权利的设置。虽然家族信托要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但家族信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受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在合理保留自身权利的基础上,谨慎使用相关权利,避免对信托财产进行过度支配。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