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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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障人士李某通过电话成功申领了信用卡,在营业厅激活时,银行以李某无法抄录相关规则和签字为由,拒绝办理。李某认为被歧视,一气之下告到法院。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申请成功信用卡,激活卡时却被拒绝
李某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2018年8月,李某通过网络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9月18日,李某收到卡后至银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银行的行为是对我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我的人格权。”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诉请要求银行协助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信用卡时,申请人需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因李某无法履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无法激活信用卡。”银行辩称。
盲人不能办信用卡?银行拒绝办理是否合理?
案件讲述到这里,大家肯定和小编一样,有一些疑惑:银行拒绝将李某的信用卡激活的理由是否充分?信用卡申请人需至营业厅激活信用卡的目的是什么?小编请到了本案的承办法官罗正华,为大家打开疑惑。
罗正华认为,李某系视力残障人士,其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所致,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李某通过电话向银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银行审核后予以批准,并向李某发放了信用卡,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该信用卡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银行拒绝为李某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进行使用,信息卡激活为合同附随义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银行要求李某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李某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银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行为不当
本案中李某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为,银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李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李某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银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李某激活信用卡存在不当。
南京中院判决:银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激活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