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
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其表现形式多样,
我国没有较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对概念范围、法律关系等认定不统一。因其实质为融资,
贸易链一方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出现较大风险,国资监管机
构对其从严监管,明确严禁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
基本案情:A、B、C于同日分别签订销售合同,A销售甲
醇给B,B销售给C,C再销售给A,A和B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
人,A低价卖给B,又从C处高价买入,三方合作数年,循环
交易达20余次。此外,C和D签订仓储合同一份,循环交易中
货权的转移通过提货单和入库证明确认。后因A资金链断裂,
无力支付C款项,C见索赔无望,以仓储合同纠纷要求D返还
货物。
适用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A、B、C之间虽然签订销
售合同,但综合判断,三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实现企业融
资,三方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且对此应属明知。其一,最终买
受人和最初出卖人均为A,且A和B存在关联关系,三方构成
货物与资金呈反方向流动的闭合型循环采购销售交易行为,
有悖贸易习惯。其二,三方的销售合同同日签订,且A低卖
高买相同数量、规格的标的物,不考虑市场行情和价格变动,
违背商业常理。其三,该案销售模式仅有资金流动而无实际
标的物的交付流转,三方交易达20余次,但C和D仅签订一份
仓储合同,仓储数量和合同交易数量明显不符。其四,C不
承担由于市场风险可能导致不定差价的亏损风险及履约风
险,通过买卖差价享受固定收益。因此,三方应属企业间借
贷法律关系。
风险提示:虽然基于国家对企业间借贷政策的调整,司
法裁判价值判断有所更新,不再轻易否定买卖合同效力,但
法院仍会根据一些违反常理的贸易行为外观表现以及当事
人真实主观意识,判定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同时,
国资监管、审计监管、公安刑事认定等对融资性贸易有更严
格的判断。融资性贸易具有较大的风险。
一是纠纷诉讼风险。在融资性贸易链条中,资金需求方
一旦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资金融出方如诉诸法律,如
上述案例分析,可能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存在法律诉
讼风险。
二是资金损失风险。国有企业作为资金融出方,虽然会
对贸易合作方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担保,但是审查往往不
尽完善,且在融资性贸易的交易结构下,国有企业往往没有
实际货物控制权,资金融出后,钱货均难以掌握,资金风险
将由合作方传递而至。
三是刑事犯罪风险。融资性贸易许多为虚假贸易,上下
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真实货物,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根据《刑法》规定,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同时,
虚假融资性贸易中,经常伴随合同诈骗等风险,对于国有企
业,可能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等刑事犯罪。
四是责任追究风险。《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中央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
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
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
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