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是企业员工,虽然工作稳定、家庭和睦,但内心总有创业梦,希望自己能当老板,在工作之余发展自己的事业。在一次同学聚会时,李女士从张同学口中得知一个火锅店的投资项目。对方说,大家一起做大买卖,每个人只需要交几万元就可以获得出资款相应的股份。这对于一心相当老板又没有过多金钱与时间参与的李女士而言无疑是一种诱惑。
李女士最后选择投资5万元,通过张同学购入两股火锅店的股份。在投资以后,李女士迟迟不见分红。她后来通过工商登记也找不到张同学提及的这家火锅店。李女士心急如焚,致电询问“因为自己现在不清楚,投资的5万元钱到底是进了张同学的个人腰包,还是火锅店因为经营不善亏损掉了。我现在应该如何要回自己的这笔投资钱”。
海宇增律师说,很多人心中都有一个老板梦,不管做大做小,能有一番自己的事业。但作为普通投资者,面对的风险要比职业投资人更多。投资有风险,入股须谨慎。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合伙入股的经营项目最后亏钱,反目走上法庭。
投资风险不同
区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市民做投资首先要选对投资主体。在生活中最常见的直接投资就是买卖股票。股票的投资对象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融资体制,对于股票市场的盈利与亏损,老百姓已经有了相对理性的认知,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会因为股票的风险而走向极端。
有限责任公司也广泛存在于社会运行的经济体制内。其对外表现见于股东名册,现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在成立公司时并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投资款打入公司账号内。其他的投资模式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面对复杂的社会融资,不仅仅风险重重,其组织者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不同的投资模式风险也不尽相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仅仅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用老百姓的大白话就是投入的钱没了就没了,不会带来别的影响。而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不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投入的钱如果赔没了,还要用自己的剩余财产继续赔偿。
李女士投资并不能成为股东
不同的投资模式,其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是有所不同的。市民李女士投资的是火锅店。这是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而其筹资人张同学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去对外招资。对于张同学许诺的股东身份,李女士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人都是不享有的。因为他们所投资的主体并不是一个能够分割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李女士等人仅仅是获得了张同学的“空头支票”。李女士和其他同学都是受到张同学的蒙骗,虽然投资却不能成为股东,同样他们的投资收益也不能得到保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股东都会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上,有着相对完善的投资制度进行保障。
分辨被投资资格
先要查工商登记
大家想投资当老板的心情应该被理解。但是一定要擦亮双眼,看透隐藏其中的猫腻是非。不管是同学还是亲戚,提到融资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时候要特别慎重。
在投资以前,大家分辨这个主体是否有资格作为被投资的主体,首先就是看其是否在工商局存有工商登记。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买股票的,都是适格的投资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其在工商局一定有工商登记。大家可以在工商局查询其股东出资份额、投资比例、实际经营者等相关信息。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正当维权需留存记录
广大投资者面对的机遇与风险并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发生的欺诈事实应当如何维权?投资的款项要保留相对应的记录,有利于以后合理合法地维权。对于同学、亲属的保证和诱导要保持理性。本案中的张同学就是对信任自己的朋友“下手”。
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