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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所有)

2023-05-05 12:57:45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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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等特殊情况下,车辆所有权如何证明?


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异议时,“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但“绿本”并不是所有权证明。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彩,所有权与使用权及其他用益物权分离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情形下,在汽车限牌、限号、限行的地区,人们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自创了各种灵活运用车辆牌照的情形,因而,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有可能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情况也是相当复杂的。

融资租赁等特殊情况下,车辆所有权如何证明?


此类情况下,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一个基本原则是:根据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结合当事各方的主张来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则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因而,当事人要认真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正确地、真实地表达各方意思,事前避免歧义,事后避免争议。

经营性租赁,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车辆归属、责任归属等,同时,要保留好车辆登记资料、营运资料、交通管理资料等,以佐证权利归属。

挂靠情形下,车辆的所有权本来无歧义、无争议,但在被挂者较强势或车辆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所有权“被误认”,即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的权益冲突时,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人”而不顾是否真实情况。

借用、共享、租牌等情况下,所有权本来是确定的、无争议的,但由于车辆的使用人与所有人在形式上的不一致,也可能出现所有权争议。

在上述情况下,原始的合同必须设计好、保留好、履行好,同时应当把相关的使用权性质的材料收集并保存好,只有形成证据链,才可能有力地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总之,汽车所有权是一种易误认、易争议、易失权的权利,权利因其公示的复杂性、无规律性,因而维权难、失权易、一旦有纠纷,则不仅直接损失巨大,而且会导致系统性风险。

所以,在汽车所有权多样化表现的情况下,经营者防范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能就是一项系统工程,一项需要智慧和能力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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