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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营改增 租赁)

2023-04-27 14:42:48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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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说税:2023年第6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营改增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内容繁杂,不易记忆,为便于掌握,本人对各类文件进行了归纳分类,现总结给大家,不当之处,请在留言处补充。下面,就营改增后的具体应税服务进行辨析。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特殊项目征税范围界定

(一)特殊项目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中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承租业务、期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航空运输服务。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电信服务中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5.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融资性售后回租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现代服务中物流辅助服务的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9.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现代服务中的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0、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现代服务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营租赁服务。

12.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运输业务票证业务

(一)具体项目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三、经营性场所业务

(一)具体项目

1.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四、外卖食品业务

(一)具体项目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食堂”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五、押运、物业装修、设备出租业务

(一)具体项目

1.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六、海洋工程结构物业务

(一)具体项目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出租酒店式公寓业务

(一)具体项目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八、境外单位下列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业务

(一)具体项目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人力外包、经营租赁土地业务

(一)具体项目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十、拍卖行业务

(一)具体项目

1.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2.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二)政策依据

业务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业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一、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业务

(一)具体项目

1.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2.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二、电梯保养、植物养护业务

(一)具体项目

1.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三、机器设备保养业务

(一)具体项目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四、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

(一)具体项目

1.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4.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五、废弃物专业化处理运业务

(一)具体项目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老黎说税:“营改增”具体应税服务辨析

营改增具体应税服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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