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9年9月25日东阳市政府发布《批转市人武部、民政局、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农村籍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报告>》东政(1989)55号文件,摘要如下:
全市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工作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武部、民政局、保险公司负责实施,市人武部、民政局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市保险公司承办保险费的汇集管理、义务兵养老金保险证的发放和养老金给付。
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泵交400元或500元,保险费从优待金中提取。
2、1990年浙江省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浙江省军分区下发浙保发(1990)15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籍义务兵养老金保险。
3、1992年东阳市发布《东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养老金保险作为一项军人优待措施,用义务兵第一年的优待金作为保费强制参保。
备注:1986-1996年期间,人武部划归地方建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