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在职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虽然已经变成了退休人员,其违法犯罪以后,除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以外,其个人待遇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养老金待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公职人员的待遇包括了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就是养老金。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从这个规定中所表述的是不是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还要继续发给生活费,由原单位酌情处理。这个酌情处理包含了这么几个意思:一是判刑之前的情节,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等;二是否在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被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是否属于符合在职时开除公职的标准;三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办理退休,还是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以后办理的退休等。
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规定的内容和上一个文件意思是差不多的,也是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但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是由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这部分人员出狱后是否还要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来源从哪里支出等,这不是社保局一家能够解决的,必须由原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做出决定。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肯定是不能再享受原来的养老金待遇的。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的,如果是按照老制度退休的老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出狱后由于以前在职时工龄已经清零,不可能再按照服刑之前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照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但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工龄已经清零,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存在了,但实际缴费年限还存在,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个部分是要继续保留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就需要重新核算,剔除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只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
如果剔除了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15年的要求的,也就无法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有的地方是,对于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缴养老保险的方式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或是按照退职待遇发给生活费。具体按照哪一种方式执行,需要咨询当地的政策,毕竟这个酌情处理的含义太丰富了。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是否还有养老金可领,养老金可能是没有了,但生活费可能还是有一点的,不过和过去的差别很大,毕竟这是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但过去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可以通过补缴等方式来重新计算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