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过渡性养老金依照新办法计算后,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应该怎么算?关于这个问题,最近好几位朋友咨询,笔者就根据市政府发文
深府规〔2022〕4号给大家整理分享一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确定办法:
1、1993年底前已在深圳市参保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全部按粤府函〔2021〕294号文附件规定的深圳市平均标准执行。
在此文附件中,深圳市的视同缴费指数如下表:
2、原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圳市的中央及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以及安置到深圳市的退役军人(含本市退役军人):
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3、1994年1月后从省外进入深圳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转出地所在省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4、1994年1月后从省内其他地市进入深圳市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二、同时,设置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保底机制:上述第2、3、4项条中经由深圳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市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第1条的,按第1条规定计算。
朋友们可以对照上述,看看自己适合哪一项?有需要的朋友也可以参阅市政府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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