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市司法局
主持人:随着快手、抖音等自媒体的发展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虚拟财产的分割也成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近日,中国法院报和临湘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报道中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例: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经营的直播卖货抖音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
主持人:案 情 简 介
2014年10月,90后女子阿娟(化名)与阿涛(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阿娟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另夫妻共同经营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高达十万余人。
两人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
主持人:谈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抖音号这样的虚拟网络上的数据,法律是如何认定,是不是属于一种财产?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呢?这么多问题,请詹律师一一为我们答疑解惑吧。
律师:首先,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之前节目中多次普法的,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主持人:有共同财产,相对就有个人财产。什么情况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主持人:法律对于抖音号这种网络虚拟的数据,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
律师: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主持人:那么可否认为,婚后设立的抖音号只要有经济价值,就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并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可以进行离婚分割?
律师:对此,本案例中裁判文书的观点是:
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主持人:还挺好奇,很难想象如何分割抖音号,也没法一分为二是不是,应当归谁所有,相关收益如何分割呢?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如本案例的法官观点就认为:
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本案例的处理结果是在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后,阿娟、阿涛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
抖音号由阿涛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阿涛所有,婚内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阿涛负责偿还;
阿涛分期向阿娟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付款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阿娟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该案夫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我们感受到婚姻家庭案件不像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那样丁是丁卯是卯,是非分明,似乎法官更多地在平衡各方的利益。
律师:是的,婚姻家事案件,需要考虑伦理因素,不太可能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法则来区分和分割利益。而面对种种新型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合理合法的方式,平衡利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关于财产的分割,争取达到一种和谐、合理、合法、兼顾效益的解决方式。
主持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们还看到近期公布的一个案例,是关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快手账号能分割吗?”的案件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分割快手账号财产价值50万元人民币。并且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要求对涉案两个快手账号进行评估。
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则认为:因涉案快手账号系被上诉人身份信息注册,加之快手账号具有很强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快手账号的收入来源于粉丝打赏、直播带货、商业演出等,离开被上诉人的参与和投入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故涉案快手账号本身不具备任何经济价值,故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上诉人主张对该两个快手账号进行评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我们看到该案原一审的诉讼请求是:
原告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双方所生长女吴某1由原告抚养,长子吴某2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2.共同财产五菱宏光面包车归原告所有,丰田轿车归被告所有,丰田轿车按揭款由被告负担;
3.共同债务28480.00元由被告偿还。
经过一审法院查明
姬某与吴某于200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吴某2,2009年1月23日出生;长女吴某1,2013年7月22日出生。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主持人:没有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这样的关系法律是否保护呢?
律师:姬某与吴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使共同生育了子女,也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
主持人:本案经过一审判决,因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其中第3项,请求改判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支付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运营管理的快手账号财产价值份额人民币50万元(具体以评估鉴定后价值为准);
他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一方未如实向一审法院陈述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隐瞒了真实的财产状况,导致遗漏了双方关键共有财产,一审对双方共同财产快手账号的价值认定和处理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两个快手账号拥有粉丝共计约为100万人,被上诉人上传至该两个快手账号的视频均是上诉人参与拍摄、剪接、制作,后该两个快手账号通过粉丝打赏、直播带货等方式陆续获得收入上百万元,这两个快手账号属于新时代网络背景下的新生财产形态,应当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价值的成果,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被上诉人姬某的二审答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涉案两个快手账号系答辩人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由答辩人控制和管理,开始时上诉人帮忙拍摄过,但视频的创意、表演、剪辑发布等完全由答辩人独立完成,答辩人开始直播以后,上诉人就没有再帮忙了。同时,快手账号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分割的财产,虽然快手账号运营能够产生收益,但是需要答辩人投入时间和精力,离开答辩人的运营和管理,该账号本身就不再具备经济收益,也无法转让获利,所以不能以粉丝数量来衡量账号价值,更不可能通过评估来明确账号价值,上诉人以粉丝数量作为分割财产依据明显无法律依据;
主持人:显然,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各有道理,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律师:这个案件还有个细节,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何某、龙某出庭作证。
证人何某证实:其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认识,有时候一起拍视频上传到快手软件,期间一起拍摄过两三次,上诉人参与拍摄、修剪图片等工作。
证人龙某证实:大概在2018年的时候,上诉人帮我和被上诉人拍摄视频上传到快手软件。
法院对上诉人申请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分析认定:该两位证人只能证实上诉人曾经参与过拍摄视频上传到快手软件,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参与管理运营快手账号,加之该快手账号系被上诉人身份信息注册,故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证明目的。
此外,二审审理查明:
以被上诉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蓝蝴蝶允儿”的快手账号已经被封号,并已被快手管理后台永久性关闭直播权限。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分割快手账号财产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因为本案中,涉案快手账号系被上诉人姬某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因快手账号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快手账号的收入来源于粉丝打赏、直播带货、商业演出等,离开被上诉人的参与和投入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故涉案快手账号本身并不具备经济价值,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某要求分割快手账号财产价值的上诉请求。
该案的案号: (2021)黔05民终1443号
主持人:今天,我们分享了两个比较新颖的案例,案情关涉抖音和快手账号财产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对于理解和区分新时代网络背景下的新生财产形态的财产性质具有典型性和一定引导性。请詹律师为今天的普法内容做个总结。
律师:经过对两个已经裁判生效的真实司法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快手、抖音账号,因为需要经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本身性质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而其财产价值又具有极不稳定性。所以,首先可以认为经营抖音、快手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抖音、快手账号本身具体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还要看经过运营是否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以及争议双方之间对该财产价值能否达成一致的认识,否则,一旦停运,价值就如烟花散落,瞬间归零,并没有财产分割的意义。两个案例,前者是和谐解决,利益得到平衡,是双赢的结果;后者呢,争议激烈,无法和解,账号经营者不经营或不能经营时,通过司法途径很难将一个已经停止制造价值的“虚拟财产”进行无谓的分割,于是等于鱼死网破,一场空,真就是虚拟回归虚拟了。
主持人: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或者可以获得的启发是,婚姻家事领域,亲情领域中,如果双方能够体谅各自付出的价值,那么,当感情有所变化,不再是当初的模样时,财产方面,考虑伦理因素的同时,只有理性地让价值发挥最大化,才能各有所得吧。